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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新舊版本對照)

??2016-06-01 閱讀:621238

煤礦安全規程》(征求意見稿第二稿)新舊版本對照

目錄

第一編總則 1

第二編地質保障 8

第三編井工煤礦 11

第一章礦井建設 11

第一節一般規定 11

第二節井巷掘進與支護 13

第三節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28

第四節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 31

第二章開采 40

第一節一般規定 40

第二節回采和頂板控制 46

第三節采掘機械 63

第四節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 70

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 70

第五節井巷維修和報廢 71

第六節防止墜落 73

第三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74

第一節通風 74

第二節瓦斯防治 93

第三節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106

第四章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07

第一節一般規定 108

第二節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115

第三節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21

第五章沖擊地壓防治 129

第一節一般規定 129

第二節沖擊危險性預測 134

第三節區域與局部防沖措施 135

第四節沖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 137

第六章防滅火 137

第一節一般規定 137

第二節井下火災防治 143

第三節井下火區管理 151

第七章防治水 154

第一節一般規定 154

第二節地面防治水 156

第三節井下防治水 160

第四節井下排水 166

第五節探放水 170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75

第一節爆炸物品貯存 175

第二節爆炸物品運輸 184

第三節井下爆破 188

第九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201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201

第二節立井提升 225

第三節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236

第四節提升裝置 253

第五節空氣壓縮機 267

第十章電氣 269

第一節一般規定 269

第二節電氣設備和保護 276

第三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279

第四節輸電線路及電纜 281

第五節井下照明和信號 287

第六節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290

第七節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293

第八節井下電池電源 295

第十一章監控與通信 296

第一節一般規定 296

第二節安全監控 298

第三節人員位置監測 309

第四節通信與圖像監視 309

第四編露天煤礦 311

第一章一般規定 311

第二章鉆孔爆破 314

第一節一般規定 314

第二節鉆孔 315

第三節爆破 316

第三章采裝 324

第一節一般規定 324

第二節單斗挖掘機采裝 324

第三節破碎 330

第四節輪斗挖掘機采裝 331

第五節拉斗鏟作業 332

第四章運輸 333

第一節鐵路運輸 333

第二節公路運輸 337

第三節帶式輸送機運輸 339

第五章排土 342

第六章邊坡 346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滅火 348

第一節防治水 348

第二節防滅火 350

第八章電氣 351

第一節一般規定 351

第二節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352

第三節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354

第四節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357

第五節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362

第六節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365

第七節照明和通信 367

第九章設備檢修 368

第五編職業病危害防治 372

第一章職業病危害管理 372

第二章粉塵防治 373

第三章熱害防治 381

第四章噪聲防治 382

第五章有害氣體防治 383

第六章職業健康監護 383

第六編應急救援 386

第一章一般規定 386

第二章安全避險 390

第三章救援隊伍 393

第四章救援裝備與設施 395

第五章救援指揮 399

第六章災變處理 401

附則 412

附錄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 413

 
原《煤礦安全規程》條款 修訂后條款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為了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議。
第五條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離至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第七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 煤礦嚴禁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三條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十二條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四條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五條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 (三)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 (五)供配電系統圖。 (六)通信系統圖。 (七)防排水系統圖。 (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四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編 地質保障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應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應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 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地測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井筒設計前,必須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征;詳細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
  第二十五條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第二十六條井筒施工期間應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及時采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七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巖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二十八條井巷揭煤前,應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基建礦井移交生產前,必須編制建井地質報告,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
  第三十條掘進和回采前,應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當井工煤礦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生產礦井每5年應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三十三條礦井閉坑地質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予以說明。
  第三編 井工煤礦
  第一章 礦井建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煤礦建設單位及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首采區突出煤層應開始地面鉆井預抽煤層瓦斯。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術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五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
第三十四條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四十條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應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鄰的兩條斜井或平硐施工時,應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十六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一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二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整體澆筑,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設置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二十六條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三條立井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完成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第四十五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第一個凍結孔應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三)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應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五)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內襯箍焊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后,才可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并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八)在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巖層中。 (十)凍結深度小于300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于300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雙層或復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后應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不低于4℃,且凍結壁仍處于封閉狀態,并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二)在沖積層段井壁嚴禁預留或后鑿梁窩。 (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巖層時,應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 (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四十六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于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于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后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后,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四十條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裝設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大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冬季或采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筑內壁時,應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應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應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第二十九條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并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巖中5m以上。 (二)鉆井臨時鎖口深度應大于4m,且應進入穩定地層中不小于3m,遇特殊情況應采取專門措施。 (三)鉆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鉆井泥漿漿面必須高于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滿足環保要求。 (五)鉆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高出泥漿漿面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三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五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巖層或破碎帶時,應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注漿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第三十二條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于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于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后才可使用。
第三十三條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五十四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設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安裝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五十五條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C40或輸送深度大于400m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
第四十七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三十九條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五十七條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干鉆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四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三) 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條使用傘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鉆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并由專人監視。 (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保險繩。
  第六十條使用抓巖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抓巖機應與吊盤可靠連接,并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 (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
第七十四條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止耙斗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進行信號聯系。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中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在傾斜井巷中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使用挖掘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明確各自的作業范圍,并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四)作業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條 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六十四條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并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六十五條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采用扒桿起立井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扒桿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基礎承載能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制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四)扒桿起立時應有纜風繩控制偏擺,并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
  第六十六條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未貫通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于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滿足通風要求。 (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 (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 (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條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條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六十八條在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安裝井筒裝備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六十九條 井下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并制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滿足吊裝要求。吊裝時應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四節 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
  第七十條建井期間應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系統。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統前,必須建設臨時系統。 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系統。
  第七十一條建井期間應形成雙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雙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雙回路供電。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七十二條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七十三條 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H為提升高度,單位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應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 序號 井筒內設施 安全間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 ≥150 2 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 ≥100 3 抓巖機停止工作,抓斗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 ≥200 4 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 ≥300 5 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間: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500 ≥600 ≥800 6 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臺孔口之間 ≥100 7 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 ≤150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七十四條建井期間吊桶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五)吊桶翻矸時,井蓋門不得打開。 (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 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 (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沖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確定的值。 表2 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4 5 6 7 8 過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機松繩保護裝置應接入報警回路。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七十五條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人員必須掛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桶邊緣。 (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后進出吊桶。 (五)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2m2,嚴禁超員。
第三百九十三條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七十六條 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絞車房、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 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建井期間罐籠與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時應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斗不得運行。 裝備1套提升系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 提升機房、井口信號房、井口、翻矸平臺、吊盤及工作面等場所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第七十七條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
第四百零三條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七十八條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 鋼絲繩到期后經檢測檢驗,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 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煤礦企業應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備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
  第七十九條 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 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四十六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八十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明確。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 斜巷采用多級提升或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置遮擋。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八十一條 在吊盤上或在2m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掛低用。保險帶應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百八十三條井筒開鑿到底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八十二條 井筒開鑿到底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預計涌水量小于或等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大于4h正常涌水量;當預計涌水量大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大于8h正常涌水量。臨時水倉應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與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基礎應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斷面應滿足設備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條 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應位于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 (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應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八十四條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副井與風井貫通后,應先安裝主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當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的條件時,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 主井和副井與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副井與風井貫通距離較遠且短期內不能貫通,當主井與副井貫通后,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礦井采用臨時通風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通風機,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低瓦斯礦井可設置1套臨時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
  第八十五條建井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 (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 (二)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第二編 第一章 開采 第二章 開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 控制超強度生產的意見(發改運行[2014]893號) 第八十六條新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超過規定的應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第十八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第八十七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第十八條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八十八條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盤)區嚴禁回采。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小于或等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八十九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九十條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4m;其他地點,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盤)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三)運輸巷(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 運輸巷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 巷道類型 頂部/m 兩側/m 備注 軌道機車運輸巷道 0 0.3 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 輸送機運輸巷道 0.5 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軌車、齒軌車運輸巷道 0.3 0.3 單軌運輸巷道寬度應大于2.8m,雙軌運輸巷道寬度應大于4.0m 單軌吊車運輸巷道 0.5 0.85 曲線巷道段應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內側加寬不小于0.1m,外側加寬不小于0.2m。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段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不小于5.0m 無軌膠輪車運輸巷道 0.5 0.5 曲線巷道段應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按無軌膠輪車內、外輪曲率半徑計算需加大的巷道寬度。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應滿足安全運輸的要求 設置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的巷道 0.3 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側的間距
第二十二條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 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 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一條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非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以上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九十二條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 1.單車道應根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合適位置設置機車繞行道或錯車硐室,并應設置方向標識。 2.雙車道行駛時,來往車輛各行其道,會車安全間距不得小于0.5m。
第二十四條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九十三條采(盤)區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四條 采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加固、充填、堵漏時,應對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二節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采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合理的要求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五條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超過規定的,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下山剃頭開采。
第四十九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九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已淘汰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以及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五十一條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九十八條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
第五十二條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九十九條急傾斜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支護(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五十四條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采用錨桿、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明確。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應采用光面爆破。打錨桿眼前,必須采取敲幫問頂等措施,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三)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煤巷、半煤巖巷支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將監測結果記錄在牌板上。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形成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四)遇頂板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高應力區等情況時,應加強支護。
  第一百零三條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桿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采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設迎山角;可縮性金屬支架可待受壓變形穩定后噴射混凝土覆蓋。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五十五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四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一百零五條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 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并搭接嚴密。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且應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制專項設計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風速應滿足工作面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該區域的液壓支架。
第六十條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并與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采用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行回采。
第六十五條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一百一十二條采用柔性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面循環進度,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格和數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加以規定。 生產中遇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柔性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與溜煤眼相隔。對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加以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臺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并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經行業專家論證后報集團公司或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二) 水采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可采用多條回采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數量不得超過3個,且必須正臺階布置,單槍作業,依次回采。采用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時,回采巷道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應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行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采完并及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三)相鄰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風巷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四)工作面應采用閉式順序落煤,貫通前的采硐可采用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面頂煤、頂板突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 回采水槍應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控制臺距離不得小于10m。對使用中的水槍,每 3個月應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六) 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七) 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的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八) 工作面回風巷內嚴禁設置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嚴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 (二)頂板不穩定(I類頂板)的煤層。 (三)頂底板容易泥化或底鼓的煤層。 (四)容易自燃煤層。
第六十七條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一百一十四條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設計。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過4.5m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監測。
第六十八條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后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一)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沖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應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評審,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區或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三)未消除突出危險的突出煤層。 (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用連續采煤機機械化開采,必須根據工作面地質條件、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回采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巖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和回采作業規程,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后,方可回采。 (二)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 (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須加強支護。 (四)回收煤柱時,采硐的最大進刀深度應根據頂板狀況、設備配套、采煤工藝等因素合理確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對于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及時冒落時,必須采取強制放頂或其他處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區頂板及上覆巖層的部分回采方式時,應有防止采空區頂板大面積垮塌的措施。 (七)應及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 (八)容易自燃煤層應分塊段回采,且每個采煤塊段必須在自然發火期內回采結束并封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 (一)突出礦井或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傾角大于8°的煤層。 (三)直接頂為I類的煤層。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三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一百一十七條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范圍內,必須護幫護頂,禁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情況,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并經常檢查。
第七十條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一百一十八條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只有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須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 )。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斷開電源開關。
  第一百二十條 使用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鉆車、給料破碎機、連續運輸系統或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后配套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安裝機載照明的后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須開啟照明,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修或處理故障時,必須停電閉鎖。 (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須連接牢固、可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須完好。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不得騎跨或踩踏電纜。 (三)運煤車、鏟車、梭車制動裝置必須齊全、可靠;作業時行駛區間嚴禁人員進入;檢修時,鉸接處必須使用限位裝置。 (四)給料破碎機與輸送機之間應設聯鎖裝置;給料破碎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 (五)連續運輸系統或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側行走或作業。 (六)錨桿鉆車作業時必須有防護操作臺,支護作業時必須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其他人員嚴禁在錨桿鉆車周圍停留或作業。 (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具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系統壓力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七十二條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一百二十一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四)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三條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四節 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 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
第七十八條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和巖層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井田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第一百二十三條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后,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一百二十四條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筑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受護體,必須及時維修。試采結束后,必須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五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九十二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一百二十六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內。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范圍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六條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五條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一百二十九條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四條(最后一款)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一百三十條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九十四條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一百三十一條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平硐)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六節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一百三十二條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 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一百三十三條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倉、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一百三十四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三章 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4規定。 表4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m/s) 最低 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風橋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進、回風巷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8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 0.25 4 掘進中的巖巷 0.15 4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0.15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三十六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m/s) 最低 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風橋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進、回風巷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8 輸送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 0.25 4 掘進中的巖巷 0.15 4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0.15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5規定執行。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制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第一百零三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三十八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三)使用煤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運輸的礦井,行駛車輛的巷道,供風量除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按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增加巷道配風量,配風量應不小于4m3/min·kW。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三十九條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四十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四十一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四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制定貫通專項措施。 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安設甲烷傳感器,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本條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四十四條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 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五條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礦井現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 ,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新建和改擴建的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采用分區通風或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四十八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盤)區,必須在采(盤)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并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盤)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盤)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五十條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 %,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一條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風眼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五十二條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和連續采煤機開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和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五十四條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五十五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容易自燃、自燃的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測定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五十七條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對旋式主要通風機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八)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后必須進行性能測試。 (九)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五十九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六十條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壓力表)、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實現主要通風機集中監控、圖像監視的主要通風機房可不設專職司機,但必須實行巡檢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六十一條礦井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六十三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臺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后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通風范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后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八)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一百六十四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臺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后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通風范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后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 (八)每15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一百二十九條(一) 使用局部通風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并切斷電源。 第一百六十五條使用局部通風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志,禁止人員入內。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巖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六十六條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巖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物品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物品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六十七條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當設在進風風流中;該硐室采用擴散通風的,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一百七十一條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六十八條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該硐室采用擴散通風的,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甲烷電閉鎖。 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原《規程》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改并分為現《規程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第三十三條和三十四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低瓦斯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m3/min; 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5m3/min。 (二)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高瓦斯礦井: 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三)突出礦井。
  第一百七十條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高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新建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系統之外另外布置,并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面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于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0%。 (四)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 (五)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當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當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0~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八)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七十三條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七十五條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當瓦斯超限達到停電值時,班組長、瓦檢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甲烷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二) 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四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七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井筒施工以及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開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時,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鉆孔或抽排鉆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七十八條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鉆孔或抽排鉆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采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并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使用能檢測油氣成分的儀器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并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對于未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 (五)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一百八十一條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 大于或等于40m3/min; 2. 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3.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4. 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5. 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第一百四十六條 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八十二條抽采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采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系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并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設置井下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采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統的管路,但礦井抽采系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傳感器。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風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抽采的瓦斯濃度低于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用于內燃機發電或作其他用途時,瓦斯的利用、輸送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八十四條抽采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設備時,抽采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抽采的瓦斯濃度低于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 粉塵防治 第三節 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五條 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應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巖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八十六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或定期撒布巖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條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五十條 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爆設施。
第四章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四章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為突出煤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鑒定為突出煤層的。 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井,其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簡稱突出,下同)的煤(巖)層或經鑒定、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巖)層為突出煤(巖)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巖)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應當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礦井初步設計和建井期間井巷揭煤作業的依據。評估為有突出危險時,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認定。
  第一百九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第一百七十七條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條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等內容。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或發現有突出預兆,則該區域必須采取區域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內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內進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 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第一百九十九條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零四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一百八十條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 (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后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風。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第一百九十五條突出礦井的采掘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內。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非突出危險區域內。 (二)應減少井巷揭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
第一百八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對采用直徑大于120mm的鉆孔、水力沖刷或水力沖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三條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第二百零五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鉆孔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于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于急傾斜突出煤層倒臺階采煤工作面,應盡量加大各個臺階高度,盡量縮小臺階寬度,每個臺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后,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七條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于10m,上山與聯絡巷只準1個工作面作業。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第二百零八條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六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三)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四)預測或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五)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及以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一百八十一條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九十八條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七十八條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九十九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填寫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資料、掌握突出規律、制定有效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一百八十一條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條突出礦井必須編制并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一百八十二條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零一條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掌握突出預兆。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一百八十五條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巖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巖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巖石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面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對采掘工作面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按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二百零三條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以下簡稱開拓前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的區域預測(以下簡稱開拓后區域預測)。 開拓前區域預測結論僅用于指導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和開拓工程揭煤作業。 開拓后區域預測結論作為工作面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的依據。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對于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百零四條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采保護層。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開采保護層后,在有效保護范圍內的被保護層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超出有效保護范圍的區域仍然為突出危險區。
第一百九十四條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九十五條被保護范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二百零五條有效保護范圍的劃定及有關參數應實際考察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第一百九十六條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范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范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護范圍內。 第二百零六條對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區段時,應依據實際考察結果來確定其有效保護范圍。
第一百九十七條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百零七條開采保護層時,應不留設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煤(巖)柱及其影響范圍內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和誤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零八條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本條第(一)款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應控制井巷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 (四)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應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和煤層兩側一定范圍,該范圍與本條第(一)款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五)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 (七)應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
  第二百一十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 (二)歷史上發生過強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的。 (三)開采范圍內煤層堅固性系數小于0.3的;或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煤層埋深大于700m的;或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的。
第一百八十七條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預抽煤層瓦斯后,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復驗。 第二百一十一條保護層的開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區域,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 檢驗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區。檢驗有效時,無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條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一十二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只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零二條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沖孔、排放鉆孔、水力沖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一十三條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煤層瓦斯、排放鉆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水力沖孔或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條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10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鉆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鉆孔應布置在巖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于5m或層間巖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面與煤層之間的巖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巖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鉆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沖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后,方可用遠距離爆破揭穿(開)煤層;若經檢驗措施無效,必須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一十四條井巷揭穿(開)突出煤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10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個前探鉆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從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大于5m處開始,直至揭穿煤層全過程都應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范圍,均應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于500m以外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300m以外的避難硐室內。 (四)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在滿足(一)的條件下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揭穿。 (五)禁止使用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
  第二百一十五條煤巷掘進工作面應當選用超前鉆孔預抽瓦斯、超前鉆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可采用超前鉆孔預抽瓦斯、超前鉆孔排放瓦斯、注水濕潤煤體、松動爆破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鉆孔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于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于急傾斜突出煤層倒臺階采煤工作面,應盡量加大各個臺階高度,盡量縮小臺階寬度,每個臺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后,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一十七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選用水力沖孔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二)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井巷揭煤的措施執行。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預抽瓦斯和超前鉆孔排放瓦斯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超前鉆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抽、排半徑確定。 (四)松動爆破時,應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后,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六條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在掘進工作面執行上述措施時,鉆孔終孔位置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一十九條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鉆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采掘工作業時,隔離式自救器應當懸掛或存放在其3m的范圍內。 第二百二十條安全防護措施主要包括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
第二百一十條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二)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爆破時回風系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系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區域。 (三)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四)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五)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六)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刪除)  
第二百一十一條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爆破作業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二十二條井巷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起爆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措施。 井筒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于地面距井口邊緣20m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門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于反向風門外5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反向風門外3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巷道避難所內。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險設施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應明確規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條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 第二百二十三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險設施或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第二百一十四條突出的煤必須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條清理突出的煤(巖)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出現火源,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突出事故安全措施
第一章 開采 第五章 沖擊地壓防治
第六節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沖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經鑒定煤層(或其頂底板巖層)具有沖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沖擊危險性的煤層為沖擊地壓煤層。有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沖擊地壓礦井;發生過沖擊地壓傷亡事故,或評價為強沖擊危險性的礦井,為嚴重沖擊地壓礦井。 新建礦井應當根據井田地質動力條件和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沖擊危險性評估。經評估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應進行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 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送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 (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的。 (二)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范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的堅硬巖層。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過沖擊地壓的。 (四)沖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
  第二百二十七條開采具有沖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沖擊危險性等級。沖擊危險性等級劃分為無、弱、中和強4級。
第八十一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條礦井防治沖擊地壓(以下簡稱“防沖”)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應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沖原則。 (三)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危險性評價與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沖培訓制度
第八十一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第二百二十九條新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防沖設計。防沖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采區巷道布置、工作面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沖擊危險性預測方法、沖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沖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八十一條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并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條嚴重沖擊地壓礦井應按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礦井生產能力變更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八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沖擊危險。 第二百三十一條沖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第八十二條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煤層中。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第八十六條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三)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避開相互影響。
第八十二條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四)沖擊地壓煤層應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進行論證,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并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已形成孤島煤柱的,應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證;嚴重沖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第八十五條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五)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底板巖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第八十七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六)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支架(柱)應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第八十一條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七)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八)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沖措施。
第九十條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九) 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專項的防沖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應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專門防治災害的技術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開采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特厚等特殊煤層,應制定專項的防沖措施,經論證后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節 沖擊危險性預測
第八十四條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下同)和局部危險性預測(簡稱局部預測,下同)。區域與局部預測可根據地質與開采技術條件等,優先采用綜合指數法確定沖擊危險性。
  第二百三十五條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沖擊地壓危險監測預警體系。區域監測應采用微震監測法,局部監測預警可采用鉆屑法、應力監測法、電磁輻射監測法、地音監測法、地震層析成像法等綜合方法。 應根據現場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確定沖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
第八十八條停采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前,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判定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后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前,應評估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區域與局部防沖措施
  第二百三十七條沖擊地壓礦井應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采掘部署、開采順序、采煤工藝及開采保護層等區域性防沖措施。
第八十三條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保護層開采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沖擊地壓煤層,應開采保護層。 (二)應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保護層回采超前被保護層采掘工作面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開采保護層后,仍存在沖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必須繼續采用防沖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條沖擊地壓煤層的采煤方法與工藝確定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薄及中厚煤層應采用一次采全高的長壁綜合機械化開采方法。 (二)緩傾斜、傾斜厚及特厚煤層采用綜采放頂煤工藝開采時,直接頂應隨采隨冒,基本頂不出現大面積懸頂。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
第八十九條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沖擊地壓煤層采用局部防沖措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遵循“超前預防、監測預警、卸壓解危、效果檢驗”的程序,及時消除沖擊地壓危險。 (二)采用鉆孔卸壓措施時,必須制定防止誘發沖擊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采用煤層爆破措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超前松動爆破、卸壓爆破等方法,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消除或緩解沖擊地壓危險,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300m。 (四)采用煤層注水措施時,應根據煤層條件,確定合理的注水參數,并檢驗注水效果。 (五)采用底板卸壓、頂板預裂、水力壓裂等措施時,應根據煤巖層條件,確定合理的參數。
第八十四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后,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指標低于臨界值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防沖措施的效果檢驗可采用鉆屑法、應力監測法、微震監測法等方法。
  第四節 沖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進入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采取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供電、供液等設備應放置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危險區域內的其他設備、管線、物品等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應吊掛在巷道腰線以下。
  第二百四十四條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范圍和強度,并采取防崩措施。嚴重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八十一條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第二百四十五條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壓風自救系統,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避災路線。
第五章 防滅火 第六章 防滅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煤礦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 第二百四十七條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
第二百一十七條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條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條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四十九條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敷設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條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于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五十一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于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二十一條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五十二條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與帶式輸送機巷相連通的通風構筑物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二十二條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百五十三條井下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百二十三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清理或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后,作業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六)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條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二百五十五條井下使用的柴油、煤油、潤滑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二百二十五條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五十六條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車輛。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二百五十七條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二十七條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百五十八條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百五十九條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其他高分子材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九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條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條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 新設計礦井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志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九條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六十三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盤)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后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盤)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盤)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盤)區結束后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并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面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并實施。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封閉處理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三十三條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盤)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盤)區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六十七條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三十五條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條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必須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三)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予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二百六十九條采用凝膠防滅火時,編制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予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二百三十七條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五)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條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五)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滿。 第二百七十二條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嚴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百四十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投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二百七十三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并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且建立臺賬。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
第二百四十二條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系統。  
第二百四十三條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并定期檢查。  
第二百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五條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條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條封閉火區時,應合理確定封閉范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煤礦企業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七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條永久性防火墻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 (二)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必須定期檢查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防火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 第二百七十八條永久性防火墻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 (二)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必須定期檢查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防火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后,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二百七十九條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后,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復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后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只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后,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八十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一氧化碳、瓦斯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復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后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只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后,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五十條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煤(巖)柱隔離火區,回采時及回采后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隔離火區煤(巖)柱,回采時及回采后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七章 防治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百八十三條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二百五十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第二百八十四條煤礦應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每3年核定一次。發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礦井應在恢復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應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第二百六十六條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鉆孔噴水、底板涌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第二百八十五條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查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礦井應對主要含水層進行長期水位動態觀測,設置礦井和各出水點涌水量觀測點,建立涌水量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臺賬,并開展水位動態預測分析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條礦井應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至少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訂完善: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第二百八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裂隙滲水、鉆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三條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百八十九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二百九十條煤礦應查清井田及周邊地面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煤礦應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發出預警。
第二百五十五條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第二百九十一條新建礦井井口和工業廣場的地面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廣場的地面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防御洪水的可靠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封閉填實該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條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筑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 第二百九十二條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或積水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地表出現威脅礦井生產安全的積水區時,應修筑泄水溝渠或排水設施,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二)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四)對于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及時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第二百九十三條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有專業人員觀測地面積水與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和井田范圍及附近地面有無裂縫、采空塌陷、井上下連通的鉆孔與巖溶塌陷等現象,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井下撤人。
第二百五十六條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筑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 第二百九十四條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出現滑坡或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應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條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 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百九十五條嚴禁將矸石、雜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溝渠等。 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防止地表水進入井下。
第二百五十八條使用中的鉆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并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中的鉆孔,應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封孔,并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確定。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并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二百九十七條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并通報相鄰礦井。
第二百六十條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第二百九十八條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積水量、地表水體和水患異常區等。在水淹區域應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第二百六十二條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第二百九十九條嚴禁在地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第二百六十三條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并執行本規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百條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條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干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第三百零一條開采可能波及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疏干上部積水,進行安全性論證,確保無潰水、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第二百六十五條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二條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強或極強含水層等水體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和封閉不良鉆孔等通道時,應查明其確切位置,并采取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條對于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對于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面,應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條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掘進和采煤時,應當超前進行鉆探,待徹底疏放水后,方可進行掘進回采。 第三百零四條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其他水體威脅時,應實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巖)柱尺寸。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等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應超前進行鉆探疏放或注漿改造含水層,待疏放水完畢或注漿改造等工程結束、消除突水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第二百六十九條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百零五條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大于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應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并進行效果檢測,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應當采用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并進行效果檢測,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一條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三百零六條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煤系頂、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三百零七條煤層頂、底板分布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制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百七十三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系統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分別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防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三百零八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制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分別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 15~25 m處,應加設 1 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 1 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 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 24 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 2 次關閉試驗,其中 1 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二百七十四條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決定,防水閘墻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百零九條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決定。防水閘墻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百七十五條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當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m3時,應當進行壁后注漿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松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后突水。 第三百一十條井巷揭穿含水層或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松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立井基巖段施工時,對含水層數多、含水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當采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含水層數分散的地段,應當在工作面進行預注漿,并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第三百一十一條礦井應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系統的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系統應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第二百七十九條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三百一十二條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排水系統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設專人值守,但必須實現圖像監視和專人巡檢。
第二百八十條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 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 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 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三條礦井主要水倉應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 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 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四條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須全面檢修 1 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 1 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三條井筒開鑿到底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三百一十五條大型、特大型礦井排水系統可根據井下生產布局及涌水情況分區建設,每個排水分區可實現獨立排水,但泵房設計、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至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要求。
第二百八十四條 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三百一十六條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危險或者可能積水的,應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 放 水 第五節 探 放 水
第二百八十六條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第三百一十七條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進行井下超前探查,查清采掘工作面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實施超前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區段時。
第二百六十七條礦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采用鉆探方法。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第二百八十五條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后,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采用井下鉆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并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第三百一十八條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采用鉆探方法。采用物探等間接探水方法取得的成果不能單獨作為采掘工程施工的依據。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 探放水前應編制探放水設計,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后,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百八十二條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第二百八十五條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后,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采用井下鉆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并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第二百八十八條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鉆等非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第三百一十九條井下安裝鉆機進行探放水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放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應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探放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現場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等。 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做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第二百八十九條 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條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第二百九十條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一條預計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并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第三百二十二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透)水征兆時,應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并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鉆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最底部,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鉆探接近老空水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二十三條探放老空水前,應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放水時,應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并進行檢測驗證。探放水時,應撤出探放水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 鉆探接近老空時,應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百二十四條鉆孔放水前,應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等,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配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四條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涌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并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二十五條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涌出。 排水過程中,應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并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編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 爆炸材料貯存 第一節 爆炸物品貯存
第二百九十五條爆炸材料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三百二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庫建筑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庫存放。 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條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面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三百二十七條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物品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面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物品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條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炸材料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2道門,由外往里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于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根據所用建筑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庫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并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五)除有運輸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鉆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庫上面覆蓋層厚度小于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材料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三百二十八條開鑿平硐或利用已有平硐作為爆炸物品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啟的2道門,由外往里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于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根據所用建筑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庫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并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軌道不得延深到硐室內。 (五)除有運輸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鉆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面。 (七)爆炸物品庫上面覆蓋層厚度小于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物品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二百九十八條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三百二十九條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當條件限制時,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第二百九十九條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三十條直接發放炸藥、雷管的地面爆炸物品庫必須有專用發放間。分庫的炸藥發放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條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庫房必須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m,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防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三百零一條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mm以上的墊木。 (二)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離炸藥25m以外的地點。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條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設橫堤,或250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kg。  
第三百零三條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電雷管編號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發爆器等專用硐室。 第三百三十一條井下爆炸物品庫應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物品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等的專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條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向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向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向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沖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五)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第三百三十二條井下爆炸物品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一翼通風的風門的法向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向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三)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向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相互垂直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沖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五)每個爆炸物品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物品,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常閉的抗沖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七)貯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大于殉爆安全距離。
第三百零五條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碹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三十三條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砌碹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必須采用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條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三十四條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零七條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向距離不得小于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三百三十五條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爆炸物品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向距離不得小于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爆炸物品發放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系統。必須制定預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物品庫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條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內安設照明設備。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物品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零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煤礦企業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制度 第三百三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測試電阻值,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發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并且雷管應嚴格按同一廠家和同一品種進行發放。 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 第二節爆炸物品運輸
第三百一十條在地面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二)爆炸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三)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炸材料。 (四)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五)蒸汽機車進入爆炸材料庫區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m,并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地面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標準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三十九條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采用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的方式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吊桶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使用專用箱。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物品,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一十二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工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四十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專人護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井下采用無軌膠輪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參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一十三條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三百四十一條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第三百一十四條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四十二條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節 井下爆破 第三節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條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四十三條煤礦企業必須指定部門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一十六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 第三百四十四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三百一十七條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百四十五條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鉆眼、爆破人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作業。
第三百一十八條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三百四十六條不得使用過期或變質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須交回爆炸物品庫。
第三百一十九條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三百二十條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四十七條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突出礦井,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 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使用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時,一次起爆總時間差不得超過130ms,并應與專用起爆器配套使用。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第三百二十一條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四十八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條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四十九條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條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五十一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物品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二十五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三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條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四條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二十八條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五十五條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五十六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孔裝藥爆破大塊巖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條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三百五十七條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濃度。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三百三十一條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三百五十八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條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五十九條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三十三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第三百六十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電設備、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將工作面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域,并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專人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第三百三十四條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一條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線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只允許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作為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六十二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
第三百三十六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三百六十三條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第三百三十七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六十五條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電時,方可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條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六十六條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條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六十七條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檢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四十一條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六十八條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查找拒爆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條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百六十九條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條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爆破。 第三百七十條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條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運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七十一條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運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條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可在地面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七十二條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必須在地面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條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只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面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三百七十三條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起爆。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爆破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面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九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應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應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應裝設: 1. 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 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應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應裝設制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以及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三)具備沿線急停閉鎖功能。 (四)主要運輸巷道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應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 (五)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應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應裝設軟制動和防超速保護裝置。 (六)在大于16°的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護網,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滾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配套用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機頭、機尾及搭接處,應有照明。 (九)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設防護欄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十)輸送帶設計安全系數,應按以下規定選取: 1.棉織物芯輸送帶,8~9; 2.尼龍、聚酯織物芯輸送帶,10~12; 3.鋼絲繩芯輸送帶,7~9;當帶式輸送機采取可控軟啟動、制動措施時,5~7。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五條新建和改擴建礦井不得使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生產礦井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裝設過速保護、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二)在傾斜井巷中,應在低速驅動輪上裝設液控盤式失效安全型制動裝置,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應在2~3之間;應具備手動和自動雙重制動功能。 (三)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繩槽至輸送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3.人員乘坐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4.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距離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應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機頭機尾下人處,應設有人員越位的防護設施或保護裝置,并裝設機械式傾斜擋板。 5.運送人員前,應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6.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乘坐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應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應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巖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 第三百七十六條采用軌道機車運輸時,軌道機車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突出礦井應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 (二)新建和改擴建高瓦斯礦井不得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高瓦斯礦井在用的架線電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應采用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在與采區相連的所有巷道內,應安設風向傳感器,實現風向逆流時對架空線的斷電功能; 4.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三)低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應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應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應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應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應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應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應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應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應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六)應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應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七十七條采用軌道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礦井同一水平行駛7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置機車運輸監控系統;同一水平行駛5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置機車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新建和改擴建大型礦井的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機車運輸監控系統或運輸集中信號控制系統。 (二)列車或單獨機車均應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三)列車通過的風門,應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四)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 (五)定期檢查和維護機車,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失爆時,機車不得使用。 (六)正常運行時,機車應在列車前端。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慢行,并發出警號。 (七)2輛機車或2列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應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八)同一區段線路上,不得同時行駛非機動車輛。 (九)應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十)機車司機開車前應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啟動前,應關閉車門并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應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制手把(鑰匙),扳緊停車制動。在運輸線路上臨時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十一)新投用機車應測定制動距離,之后每年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20m。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一)應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后,其濃度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應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 (五)應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七十八條使用的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發動機排氣超溫、冷卻水超溫、尾氣水箱水位、潤滑油壓力等保護裝置。 (二)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7℃,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三)發動機殼體不得采用鋁合金制造;非金屬部件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用油量。 (四)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95℃。 (五)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尾氣排放應滿足相關規定。 (六)應配備滅火器。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應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應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應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七十九條使用的蓄電池動力裝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電必須在充電硐室內進行。 (二)充電硐室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礦用防爆型。 (三)檢修應在車庫內進行,測定電壓時應在揭開電池蓋10min后測試。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 7t及其以上機車或 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應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應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應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第三百八十條軌道線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運行7t及以上機車、3t及以上礦車,或運送15t及以上載荷的礦井、采區主要巷道軌道線路,應使用不小于30kg/m的鋼軌;其他線路應使用不小于18kg/m的鋼軌。 (二)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線路,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 (三)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四)軌道線路應按標準鋪設,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及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應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于下列規定: 1. 15kg/m鋼軌,0.00027Ω; 2. 18kg/m鋼軌,0.00024Ω; 3. 22kg/m鋼軌,0.00021Ω; 4. 24kg/m鋼軌,0.00020Ω; 5. 30kg/m鋼軌,0.00019Ω; 6. 33kg/m鋼軌,0.00018Ω; 7. 38kg/m鋼軌,0.00017Ω; 8. 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應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八十一條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時,架空線及軌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空線懸掛高度、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等,應保證機車的安全運行。 (二)架空線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三)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2.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應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應符合規定。 3.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應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列車的長度。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表4 電機車架空線曲線段懸掛點間距最大值 曲率半徑/m 25 ~22 21 ~19 18~16 15 ~13 12 ~11 10 ~8 懸掛點間距/m 4.5 4.5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八十二條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或高差超過50m的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應采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 運送人員的車輛應為專用車輛,嚴禁使用非乘人裝置運送人員。 嚴禁人、物料混運。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 (三)驅動裝置應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應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應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八十三條 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架空乘人裝置應由具有煤炭行業(礦井)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項設計。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處不大于0.5m。乘坐間距不應小于牽引鋼絲繩5s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外,應設置乘人間距提示或保護裝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8°,可摘掛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5°,運行速度應滿足表6的規定。運行速度超過1.2m/s時,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設置調速裝置,并應實現靜止狀態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規定 巷道坡度θ/(°) 抱索器結構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掛抱索器 - ≤1.2 ≤1.4 ≤1.7 (靜止狀態上下人) (四)驅動系統應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動裝置和安全制動裝置,安全制動裝置必須設置在驅動輪上。 (五)各乘人站設上下人平臺,乘人平臺處鋼絲繩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應進行防滑處理。 (六)應設置以下保護: 1.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生保護動作后,需經人工復位,方可重新啟動。應有斷軸的保護措施。 2.減速器應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出報警信號。 3.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系統同巷布置時,應設置電氣閉鎖,兩種設備不得同時運行。 4.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巷布置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沿線應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上下人地點應設置信號通信裝置。 (七)巷道應設置照明。 (八)每日應至少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九)每年由具備資質的機構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 (十)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應有頂蓋,車輛上應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八十四條 新建和改擴建礦井,嚴禁采用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 生產礦井在用的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一)車輛應設置可靠的制動裝置。斷繩時,制動裝置既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二)應設置使跟車工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三)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 (四)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應有信號顯示。 (五)應有跟車工,跟車工應坐在設有手動制動裝置把手的位置。 (六)每班運送人員前,應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制動裝置,并先空載運行一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應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應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應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八十五條采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車門(防護鏈)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應設置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應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應設置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六)應設置跟車工,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七)兩車在車場會車時,駛入車輛應停止運行,讓駛出車輛先行。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應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八十六條人員乘坐人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跟車工的指揮,開車前應關閉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零部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及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扒車、跳車和超員乘坐。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上述擋車裝置應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應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上述擋車裝置應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應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八十八條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絞車提升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按設計要求設置托繩輪(輥),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井巷上端的過卷距離,應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五)提升信號參照本規程第四百零三條和第四百零四條規定。 (六)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應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七)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應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應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八十九條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應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應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時人力推車。 (四)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應用可靠的制動器或阻車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應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應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應有跟車工,跟車工應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應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應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應設置使跟車工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應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應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條 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膠套輪車、無極繩連續牽引車,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運行坡度、速度和載重,不得超過設計規定值。 (二)安全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為失效安全型,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三)應設置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安全閘。安全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繩牽引式運輸設備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30%時,其他設備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2.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四)膠套輪材料與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 (五)柴油機和蓄電池單軌吊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應設置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應設置紅燈。 (六)柴油機和蓄電池單軌吊車,應具備2路以上相對獨立回油的制動系統,設置超速保護裝置。司機應配備通信裝置。 (七)無極繩連續牽引車、繩牽引卡軌車、繩牽引單軌吊車,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設置越位、超速、張緊力下降等保護。 2.應設置司機與相關崗位工之間的信號聯絡裝置;設有跟車工時,應設置跟車工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在驅動部、各車場,應設置行車報警和信號裝置。 3.運送人員時,應設置卡軌或護軌裝置,采用具有制動功能的專用乘人裝置,設置跟車工;制動裝置應定期試驗。 4.運行時,繩道內嚴禁有人。 5.車輛脫軌后復軌時,應先釋放牽引鋼絲繩的彈性張力;人員不得在脫軌車輛的前方或后方工作。
  第三百九十一條 采用單軌吊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柴油機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應不大于25°,蓄電池單軌吊車應不大于15°,鋼絲繩單軌吊車應不大于25°。 (二)應根據起吊重物的最大載荷設計起吊梁和吊掛軌道,其安裝與鋪設應保證單軌吊車的安全運行。 (三)單軌吊車運行中應設置跟車工;起吊或下放設備、材料時,人員不準在起吊梁兩側;機車過風門、道岔、彎道時,應確認安全,方可緩慢通過。 (四)采用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應使用人車車廂;兩端應設置制動裝置,兩側應設置防護裝置。 (五)采用鋼絲繩牽引單軌吊車運輸時,嚴禁在巷道彎道內側設置人行道。 (六)單軌吊車的檢修工作應在平巷內進行,若必須在斜巷內處理故障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七)應有防止淋水侵蝕軌道的措施。
  第三百九十二條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非防爆、不完好無軌膠輪車下井運行。 (二)駕駛員應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無軌膠輪車入井運行和檢查制度。 (四)設置工作制動、緊急制動和停車制動,工作制動應采用濕式制動器。 (五)設置車前照明燈和尾部紅色信號燈,配備滅火器、警示牌及阻車裝置。 (六)運行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1.運送人員應使用專用人車,嚴禁超員; 2.運行速度,運人時不超過25km/h,運送物料時不超過40km/h; 3.同向行駛車輛應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運行距離; 4.嚴禁車輛空擋滑行; 5.應設置隨車通信系統或車輛位置監測系統; 6.不得進入專用回風巷和微風、無風區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質量,應滿足車輛安全運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應設置行車標識和交通管控信號。 (九)長坡段巷道內,應采取車輛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轉彎處設置防撞裝置。人員躲避硐室、車輛躲避硐室附近應設置標識。 (十一)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 ~ 2倍。 (二)應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 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 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3. 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 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應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應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九十三條立井提升容器和載荷,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三)罐籠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載荷和最大提升載荷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最大載荷差運行。 (四)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m2。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第三百九十四條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必須設置專用定車或鎖車裝置。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應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m2。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七)不得在罐籠同一層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無軌膠輪車時,僅限司機一人留在車內,且按提升人員要求運行。
第三百八十二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并發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后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臺,并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五條立井罐籠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門與罐籠位置、搖臺或鎖罐裝置、阻車器之間的聯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并發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后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不能打開。 (二)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臺或鎖罐裝置,并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或鎖罐裝置,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或鎖罐裝置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九十六條提升容器的罐耳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應滿足以下要求: 1.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 2.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滾輪罐耳的矩形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二)使用時,罐耳和罐道的磨損量或總間隙達到下列限值時,必須更換: 1.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總間隙超過40mm。 2.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3.矩形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4.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5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后,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于表5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表5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間的最小間隙值 第三百九十七條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7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后,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于表7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表7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間的最小間隙值 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只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系數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九十八條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 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 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只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系數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應采用同一捻向或阻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八十九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松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后都應涂防腐劑。 第三百九十九條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松動應及時加固;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詳細記錄。
第三百九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四百條提升系統各部分每天至少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至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1次全面檢查。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詳細記錄。
第三百九十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一條在罐籠或箕斗頂上進行檢查、檢修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二)作業人員必須系好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運行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應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四百零二條罐籠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四百零三條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提升機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提升機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司機操控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多個水平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第四百零四條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送開車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斗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第三百九十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四百零五條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水平總信號工信號后,才可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四百零六條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錘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數值。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確定數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表6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 * 提升速度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 第四百零七條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8所列數值。 (二)在過卷和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 (三)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四)緩沖托罐裝置應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和保養。 表8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距離 提升速度/(m.s-1) ≤3 4 6 8 ≥10 過卷、過放距離/m 4.0 4.75 6.5 8.25 10.0 * 提升速度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四百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鋼絲繩安全系數最低值 *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等于實測的合格鋼絲繩拉斷力的總和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拉力(包括繩端載荷和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靜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層罐籠同一次在不同層內提升人員和物料; *** H為鋼絲繩懸掛長度,m; **** L為由驅動輪到尾部繩輪的長度,m。 第四百零八條各種用途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種用途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鋼絲繩安全系數最低值 用途分類 安全系數*的最低值 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 專為升降 9 升降人員和物料 人員升降人員時 9 混合提升時** 9 升降物料時 7.5 專為升降物料 6.5 摩擦輪式 專為升降人員 9.2–0.0005H*** 提升裝置 升降人員和物料 人員升降人員時 9.2–0.0005H 混合提升時 9.2–0.0005H 升降物料時 8.2–0.0005H 專為升降物料 7.2–0.0005H 傾斜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運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運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傾斜無極繩絞車 運人 5–0.001L 但不得小于6 運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裝置 6 懸掛安全梯用的鋼絲繩 6 罐道繩、防撞繩、起重用的鋼絲繩 6 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抓巖機等用的鋼絲繩 6 懸掛風筒、風管、供水管、注漿管、輸料管、電纜用的鋼絲繩 5 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 5 防墜器的制動繩和緩沖繩(按動載荷計算) 3 *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等于實測的合格鋼絲拉斷力的總和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拉力(包括繩端載荷和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靜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層罐籠同一次在不同層內提升人員和物料; *** H為鋼絲繩懸掛長度,m; **** L為由驅動輪到尾部繩輪的長度,m。 (二)在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如低于下列規定值應及時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6。 2.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6。升降物料時小于5。 3.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4.5。
  第四百零九條 各種用途鋼絲繩的韌性指標,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不同鋼絲繩的韌性指標 鋼絲繩用途 鋼絲繩種類 鋼絲繩韌性指標下限 說 明 新繩 在用繩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 光面鋼絲繩 MT716、GB 8918中光面鋼絲繩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90% 在用繩按MT716、GB 8918和 YB/T 5359標準 鍍鋅鋼絲繩 MT716、GB8918中AB類鍍鋅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5% 壓實股鋼絲繩 YB/T 5359中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鋼絲繩 MT716、GB 8918中光面鋼絲繩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鍍鋅鋼絲繩 MT716、GB8918中AB類鍍鋅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壓實股鋼絲繩 YB/T 5359中鋼絲韌性指標 新繩韌性指標的80% 罐道繩 密封繩 特級 普級 按YB/T5295標準
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三)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第四百零一條 使用中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測時,安全系數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第四百一十條 新鋼絲繩的使用與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到貨后,應進行性能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每根鋼絲繩的出廠合格證、驗收檢驗報告等原始資料應保存完整。 (三)存放時間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性能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鋼絲繩懸掛前,應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裝置應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六)專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小于或等于18mm的鋼絲繩,有產品合格證和檢測檢驗報告等,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的,可以不進行本條(一)、(三)款所要求的檢驗。
第三百九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條在用鋼絲繩的規定時,該鋼絲繩應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不同鋼絲繩的韌性指標 第四百一十一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使用后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12個月內須進行第1次性能檢驗,以后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纏繞式提升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出現下列情況的鋼絲繩,應停止使用: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 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時。 (四)摩擦式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專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小于或等于18mm的鋼絲繩,不受本條(一)、(二)限制。 (五)提升鋼絲繩應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罐道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每周應至少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六)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涂、浸專用的鋼絲繩增摩脂。 (七)平衡鋼絲繩的長度應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應有防止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八)平衡鋼絲繩不得浸泡水中。 (九)多繩提升的任一根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一十二條鋼絲繩的報廢和更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絲繩的報廢類型、內容及標準應符合表11的規定。達到其中一項的,必須報廢。 (二)更換摩擦式提升機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表12 鋼絲繩的報廢類型、內容及標準 項目 鋼絲繩類別 報廢 標準 說 明 使用期限 摩擦式提升機 提升鋼絲繩 2年 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超過本表斷絲、直徑縮小、銹蝕類型的規定,可繼續使用1年 平衡鋼絲繩 4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 1年 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表銹蝕類型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懸掛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 2年 斷絲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鋼絲繩 5%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和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 10% 罐道鋼絲繩 15% 無極繩運輸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 25% 直徑縮小 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或制動鋼絲繩 10% 1.以鋼絲繩公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 2.使用密封式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應更換 罐道鋼絲繩 15% 銹蝕 各類鋼絲繩 1.鋼絲出現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員 2.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應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無極繩運輸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零七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一十三條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損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八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做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九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四條有接頭的鋼絲繩,僅限于下列設備中使用: (一)平巷運輸設備。 (二)無極繩絞車。 (三)架空乘人裝置。 (四)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鋼絲繩接頭的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條 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只準涂、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五條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四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于6; 5.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巖機的懸掛裝置,不小于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于8; 9.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于13,運物時不小于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并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沖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溫(-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應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應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百一十六條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12的要求。 表12 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最小值 用 途 安全系數最小值 專門升降人員的提升容器連接裝置 13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連接裝置 升降人員時 13 升降物料時 10 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 10 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 13 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 6 無極繩的連接裝置 8 吊桶的連接裝置 13 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巖機的懸掛裝置 10 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 8 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 運人時 13 運物時 10 注: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斷力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載荷之比。 (二)各種環鏈的安全系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并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沖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溫(-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應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應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應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應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六)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應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七)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應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第四百一十五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六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游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條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表13的規定。 表13 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 用途 最小比值 說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天輪、圍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 井上 90 在這些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井下 80 圍抱角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裝置的導向輪 80 地面纏繞式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 80 地面纏繞式提升裝置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 60 井下纏繞式提升機和鑿井提升機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 60 井下纏繞式提升機、鑿井提升機和井下架空乘人裝置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 40 斜井提升的游動天輪 圍抱角大于60° 60 圍抱角在35°~60° 40 圍抱角小于35° 20 矸石山絞車的卷筒和天輪 50 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提升機卷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機的游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 20
第四百一十七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四百一十九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可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四百一十八條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 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不超過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2層;升降物料的不超過3層。 (三)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可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四)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不受本條(一)、(二)、(三)款的限制。
第四百二十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只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一十九條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的卷筒,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邊緣高出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卷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提升機,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第四百二十條鋼絲繩繩頭固定在卷筒上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卷筒軸上。 (二) 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卷筒上應纏留3圈繩,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定期檢驗用繩。
第四百二十二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于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二十一條天輪和摩擦輪繩槽襯墊磨損達到下列限值,必須更換: (一)天輪繩槽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 (二)摩擦輪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超過70mm。
第四百二十三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二十四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四百二十二條礦井提升系統的加(減)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須符合表14的規定。 表14 礦井提升系統的加(減)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內容 立井提升 斜井提升 升降人員 升降物料 串車提升 箕斗提升 加(減)速度/(m•s-2) £0.75 £0.5 提升速度/( m•s-1) ,且不超過12 £5 £7,當鋪設固定道床且鋼軌³38kg/m時,£9
第四百二十五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并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四百二十七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1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松弛時能自動斷電并報警。箕斗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和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三條提升裝置必須按下列要求裝設安全保護: (一)過卷和過放保護: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二)超速保護: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 (四)限速保護: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機應裝設限速保護,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當減速段速度超過設定值的10%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護:當位置指示失效時,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六)閘瓦間隙保護:當閘瓦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報警并閉鎖下次開車。 (七)松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應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報警回路。箕斗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向受煤倉放煤。 (八)倉位超限保護: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位超限時,能報警并閉鎖開車。 (九)減速功能保護: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點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十)錯向運行保護:當發生錯向時,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安全制動。 過卷保護、超速保護、限速保護和減速功能保護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纏繞式提升機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對具有2套閘瓦只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制機構的彈簧閘。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 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 第四百二十四條提升機應裝設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減速聲光示警裝置,應設置機械制動和電氣制動裝置。
第四百二十九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常用閘的絞車,如設有可靠的保險閘時,可繼續使用。 用于輔助物料運輸的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四百二十五條機械制動裝置應采用彈簧式,能實現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 工作制動應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安全制動應有并聯冗余的回油通道。 雙滾筒提升機每個滾筒的制動裝置應獨立控制,并具有調繩功能。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百三十一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安全制動不發生松繩而必須延時制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制動閘的閘瓦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桿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四百二十六條提升機機械制動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制動閘空動時間:盤式制動裝置,不得超過0.3s;徑向制動裝置,不得超過0.5s。 (二)盤形閘的閘瓦與閘盤之間的間隙不得超過2mm。 (三)制動力矩倍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1.制動裝置產生的制動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載荷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 2.對質量模數較小的提升機,上提重載保險閘的制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規定值時,K值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調整雙滾筒提升機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4.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的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制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K值不得小于2。 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全部機械的減速度規定值 * Ac = 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角,(°); f—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系數,一般取0.010~0.015。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一條和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安全制動。 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為準。 第四百二十七條各類提升機的制動裝置發生作用時,提升系統的安全制動減速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升系統的安全制動減速度必須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提升系統安全制動減速度規定值 傾角 ≤30° >30° 提升減速度/(m•s-2) ≤* ≤5 下放減速度/(m•s-2) ≥0.75 ≥1.5 注:* 式中 ——自然減速度,m/s2; ——重力加速度,m/s2; ——井巷傾角,(°); ——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系數,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機安全制動時,除必須符合表15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1.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制動裝置所產生的制動減速度計算值不得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襯墊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2.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制動裝置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計算或驗算時,以本條第(二)款第1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2項為準。
第四百三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二十八條提升機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提升裝置應配有正、副司機。自動化運行的專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機,可不配備司機值守,但應設圖像監視并定時巡檢。 (二)升降人員的主要提升裝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三)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空載運行1次,檢查提升機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四)如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提升機運行,并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三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并驗算其制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對于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八)井架的變形、損壞、銹蝕和震動情況。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并限期解決。 第四百二十九條新安裝的礦井提升機,必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專門升降人員及混合提升的系統應由具備資質的機構每年進行1次性能檢測,其他提升系統至少每3年進行1次性能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四百三十條提升機必須具備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機說明書。 (二)提升機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提升機、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故障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應懸掛在提升機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三十一條 礦井應在地面集中設置空氣壓縮機站。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采用螺桿式空氣壓縮機,嚴禁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二)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應分別設置在2個獨立硐室內,且應保證獨立通風。 (三)移動式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具有新鮮風流的巷道中。 (四)應設自動滅火裝置。 (五)運行時必須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八條 第3款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二條空氣壓縮機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設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應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二)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三)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第四百三十三條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氣罐上應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應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 (二)新安裝或檢修后的儲氣罐,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 (三)在儲氣罐出口管路上應加裝釋壓閥,其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四)地面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應避免陽光直曬。
第四百三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四條空氣壓縮設備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螺桿式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20℃,離心式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30℃,應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并報警。 (二)儲氣罐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并報警。
第二編 第九章 電氣 第十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四十條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程執行;遇有與本規程相抵觸的,應按本規程執行。 第四百三十五條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系統的設計、選型、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應按本規程執行。本規程未規定的,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百四十一條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運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三十六條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可熱備用;若冷備用,備用電源必須能及時投入,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min內啟動和運行。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等各種限電斷電裝置。
  第四百三十七條礦井供電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力電子設備或變流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第四百四十二條對井下變(配)電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煤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三十八條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盤)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承擔全部用電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監控中心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向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或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向采區供電的同一電源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不得超過3個。
第四百六十五條(二) 第四百三十九條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巡檢人員巡回檢查。 實現地面集中監控并有圖像監視的變電所可不設專人值班,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巡檢人員巡回檢查。
第四百四十三條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條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 使用場所 類別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 瓦斯礦井 井底車場、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翻車機硐室 采區進風巷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巷 低瓦斯礦井 高瓦斯礦井 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燈具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表、儀器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 ** 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 允許使用安全檢測鑒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礦燈。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煤 第四百四十一條選用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6的要求。 表16 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 設備類別 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 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翻車機硐室 采區進風巷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巷 低瓦斯礦井 高瓦斯礦井 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2.照明燈具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3.檢測、監測、通信、自動控制的儀表、儀器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注:1.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檢測、監測、通信、自動控制的儀表、儀器)。 2.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3.突出礦井應采用本安型礦燈。 4.遠距離傳輸的監控、通信信號應采用本安型,動力載波信號除外。 5.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應采用EPL Ma保護級別。非煤礦專用的便攜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五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二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采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上級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三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四條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煤礦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五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相關標準。井下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架線電機車直流電壓,不超過600V。 (四)照明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五)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六)采掘工作面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四十六條井下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配電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四十七條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供電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等裝設地點。 (二)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等主要技術參數及其他技術性能指標。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第四百四十八條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時,應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核查與安全標志審核的一致性;入井前,應進行防爆檢查,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四十九條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第四百五十四條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條井下嚴禁使用油浸式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必須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必須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六條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二條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必須具有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采用速熔保護的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三條礦井6000V及以上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生產礦井不超過20A,新建礦井不超過10A。 井上、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備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向移動變電站和電動機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具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具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和遠距離控制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突出礦井禁止使用煤電鉆,煤層突出參數測定取樣時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八條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 第四百五十四條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饋電線路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
第四百五十九條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四百五十五條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金屬架構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對金屬體設置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直接入井、大巷至采(盤)區的軌道均應至少有2處絕緣。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第四百六十條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五十六條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采用砌碹或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
第四百六十一條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五十七條所有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滿足設備安裝、拆除、檢修和運輸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五十八條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五十九條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百六十條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供電系統圖且與實際相符。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醒目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節 井下電纜 第四節 輸電線路及電纜
  第四百六十一條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壓電力線路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在沉陷區架設線路時,兩回電源線路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線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倉儲區域,與地面、建筑物、樹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線等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在多雷區的主要通風機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線路應有全線避雷設施。 (四)架空線路、桿塔或線桿上應有線路名稱、桿塔編號以及安全警示等標志。
第四百六十六條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二條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不應敷設電力電纜。確需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中敷設電力電纜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三條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二)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煤礦用粗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煤礦用鋼帶或細鋼絲鎧裝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三)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煤礦用鎧裝或非鎧裝電力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煤礦用橡套軟電纜。 (四)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煤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第四百六十八條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四)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四條電纜的敷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二)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三)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四)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五)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六十五條電纜不應懸掛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電纜)必須與瓦斯抽采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等移動設備供電電纜及通信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七十條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六十六條立井井筒中敷設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七條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四百六十八條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五節 井下照明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六十九條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物品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無軌膠輪車主要運輸巷道兩側安裝有反光標識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條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一條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礦燈使用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應使用免維護電池,并具有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采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礦燈還應具有防過充電、過放電功能。 (七)加裝其他功能的礦燈,必須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六條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二條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四)應有與礦燈匹配的可靠充電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九條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七十三條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七十四條井下照明和信號的配電裝置,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功能。
第四百八十一條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條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七十六條任一組主接地極斷開時,井下總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七十七條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5㎜。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和地面直接分區供電的電纜,不能與井下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分區總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煤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煤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七十八條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 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 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第四百七十九條連接主接地極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蝕的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蝕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耐腐蝕的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耐腐蝕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做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百八十條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做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七節 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一條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八十二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礦井應按表11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八十三條礦井應按表17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表17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和調整 檢查、調整項目 檢查周期 備  注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每月1次 每日應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配電系統斷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每6個月1次 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 每年1次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 至少6個月1次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每季1次 每周應由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每月1次 每班由當班不盡相同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每季1次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第八節 井下電池電源
  第四百八十四條 井下用電池(包括原電池和蓄電池)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串聯或并聯的電池組應保持廠家、型號、規格的一致性。 (二)電池或電池組應安裝在獨立的電池腔內。 (三)電池應配置充放電安全保護裝置。
  第四百八十五條使用蓄電池的設備充電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設備與蓄電池匹配。 (二)充電設備接口應具有防反向充電保護措施。 (三)便攜式設備應在地面充電。 (四)機車等移動設備應在專用充電硐室或地面充電。 (五)監控、通信、避險等設備的備用電源可就地充電,應有防過充等保護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條禁止在井下充電硐室以外地點對電池(組)進行更換和維修,本安設備中電池(組)和限流器件通過澆封或密閉封裝構成一個整體替換的組件除外。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控 第十一章 監控與通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百八十七條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有線調度通信系統。
第一百五十九條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第四百八十八條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并及時更新。 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等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錄音應保存3個月以上。
第一百六十條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第四百八十九條礦用有線調度通信電纜必須專用。嚴禁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應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 設備應滿足電磁兼容要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必須具有防雷措施。 系統必須連續運行。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應能保持系統連續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監控網絡應通過網閘等網絡隔離設備與其他網絡互通互聯。 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熱備份,連續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自動投入工作。 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有線調度通信系統調度臺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全面反映監控信息。礦調度室必須24h有監控人員值班。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二節 安全監控
第一百六十條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第四百九十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當主機或系統線纜發生故障時,必須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系統必須具有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功能。
第一百六十一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四百九十一條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改接或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一百六十二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四百九十二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1次。 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電閉鎖、風電閉鎖和故障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會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調校1次。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第一百六十三條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四百九十三條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線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差大于標定儀器的允許值時,應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一百六十四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四百九十四條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應監視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四百九十五條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
第一百六十五條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四百九十六條 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調校、維護及收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條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置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 第四百九十七條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選用純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制好的甲烷校準氣體不確定度應小于5%。
第一百六十七條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第三節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一百六十八條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表3規定。 表3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報警濃度%CH4 斷電濃度%CH4 復電濃 度%CH4 斷電范圍 低瓦斯和高瓦斯 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巖)與瓦斯突出 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專用排瓦斯巷 ≥2.5 ≥2.5 <2.5 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低瓦斯、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 ≥1.0 ≥1.5 <1.0 掘進機電源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 ≥0.5 ≥0.5 <0.5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的裝煤點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處 ≥0.5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 ≥0.5 ≥0.5 <0.5 機車電源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主要回風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 ≥0.5 ≥0.7 <0.7 機車電源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 ≥0.5 ≥0.7 <0.7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瓦斯抽放泵站室內 ≥0.5 利用瓦斯時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30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25 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1.0 ≥1.0 <1.0 抽放瓦斯泵 第四百九十八條甲烷傳感器(斷電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表18的規定。 表18 甲烷傳感器(斷電儀)的設置地點,報警、 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 設置地點 報警 濃度 /% 斷電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靠近工作面處)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靠近分風口處)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和采區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的進風分風口處 ≥0.5 ≥0.5 <0.5 采區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 ≥1.0 <0.5 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 ≥1.0 ≥1.0 <1.0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 ≥1.0 ≥1.5 <1.0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梭車電源 采區回風巷 ≥1.0 ≥1.0 <1.0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 — — 突出礦井采區進風巷、一翼進風巷及總進風巷 ≥0.5 ≥0.5 <0.5 突出礦井采區進風巷、一翼進風巷及總進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0.5 ≥0.5 <0.5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0.5 ≥0.7 <0.7 機車電源 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 ≥0.5 ≥0.5 <0.5 車輛油路和電源 井下煤倉 ≥1.5 ≥1.5 <1.5 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 ≥1.5 <1.5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 ≥0.5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第一百六十九條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井下以下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一)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回風巷中部。 (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 (三)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 (四)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五)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 (六)煤倉上方、地面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 (七)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八)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 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五百條突出礦井必須在以下地點設置全量程或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隅角、回風巷和進風巷(靠近工作面處、靠近分風口處),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回風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掘進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 (三)采區進、回風巷,一翼進、回風巷,總進、回風巷。
第一百七十二條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五百零一條井下以下設備必須設置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一)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 (二)梭車、錨桿鉆車。 (三)采用防爆蓄電池或防爆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 (四)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
第一百七十三條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停止機車運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五百零二條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掘進工作面進風的分風口、采區進風巷、一翼進風巷、總進風巷必須設置風向傳感器。當發生風流逆轉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回風流中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于或超過本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一百七十五條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五百零三條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使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的礦井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必須設置風筒傳感器。 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三節 人員位置監測
  第五百零四條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讀卡分站。
  第五百零五條 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應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第五百六零條礦調度室值班員應監視人員位置等信息,填寫運行日志。
  第四節 通信與圖像監視
第四百七十八條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五百零七條礦井地面變電所、地面主要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壓風機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突出礦井井下爆破起爆點、采區和水平最高點、避難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庫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 有線調度通信系統應具有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錄音等功能。 有線調度通信系統的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含安全柵)必須采用礦用通信電纜直接連接,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嚴禁調度電話由井下就地供電,或經有源中繼器接調度交換機。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的無中繼器通信距離應不小于10km。
  第五百零八條安裝移動通信系統的礦井,通信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一)選呼、組呼、全呼等調度功能。 (二)移動臺與移動臺、移動臺與固定電話之間互聯互通功能。 (三)短信收發功能。 (四)通信記錄存儲和查詢功能。 (五)錄音和查詢功能。
  第五百零九條安裝圖像監視系統的礦井,應在礦調度室設置集中顯示裝置,并具有存儲和查詢功能。
第三編 露天部分 第四編 露天煤礦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五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根據本礦采用的開采工藝和設備制定作業規程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五百三十五條 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設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三十六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后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道線路或礦山公路時,必須止步瞭望。 (四)橫過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桿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四十七條 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七條 未經煤礦企業允許,閑雜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一十條嚴禁非作業人員和車輛未經批準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三十八條 移動設備應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條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等地點,應充填或設置柵欄,并設置警示標志;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配電柜、箱、盤應加鎖,并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志;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材料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志;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志。 第五百一十一條以下場所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一)采場、排土場內的危險火區、老空區、滑坡區等地點。 (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的場所。 (三)礦山道路及其特殊路段(交叉路口、道路中斷等),車輛左側通行的過渡區段。 (四)變配電設備、設施等地點。
第五百四十條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條 在爆破區域、巖體變形區域、滑坡危險區域內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五百一十二條在爆破、巖體變形、滑坡危險區域內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條 機械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電纜橫過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并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應安設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并靈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范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五百一十三條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檢修和維護,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范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五百八十三條 輪斗挖掘機工作面必須幫齊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徑不得超過規定的允許值。 第五百一十四條設備行走道路和作業場地坡度不得超過設備允許的最大坡度,轉彎半徑不得低于設備允許的最小轉彎半徑。
第五百四十五條 在大霧、煙塵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百一十五條遇到以下情況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大霧、雨雪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二)暴雨期間,處在有水淹或片幫危險區域的設備,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帶。 (三)遇有6級以上大風禁止露天起重和高處作業。 (四)遇有8級及以上大風禁止輪斗挖掘機、排土機和轉載機作業。
第五百四十六條 作業人員在超過2m的高空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時,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六條作業人員在2m及以上的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
第二章 采剝 第二章 鉆孔爆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五十一條 穿孔作業必須按穿孔參數設計要求進行,并配備除塵設施。 第五百一十七條露天煤礦鉆孔、爆破必須編制鉆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鉆孔、爆破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爆破前應繪制爆破警戒范圍圖,并實地標出警戒點的位置。 二次爆破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百五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八條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物品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二節 穿孔 第二節 鉆孔
第五百五十三條 穿孔機進行穿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6規定。 表16 穿孔機作業和走行安全距離 臺階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離/m 1~2 2~2.5 2.5~3.5 穿鑿邊行孔時,穿孔機應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于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五百一十九條鉆孔設備進行鉆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應符合表19規定。 表19 鉆孔設備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安全距離m 臺階高度 <5 5~10 10~15 ≥15 安全距離 1~2 2~2.5 2.5~3.5 3.5~6 鉆鑿坡頂線第一排孔時,鉆孔設備應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夾角應不小于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鉆孔;鉆鑿坡底線第一排孔時,應有專人監護。
第五百五十二條 穿孔機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二十條 鉆孔設備在有采空區的工作面鉆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五十四條 穿孔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鉆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在作業和行走時,鉆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要時事先落好鉆架。  
第三節 爆破 第三節 爆破
第五百五十七條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狀態,車箱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篷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有防滑措施。 運輸爆炸材料的鐵路車輛必須符合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用汽車裝運爆炸材料時,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載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牢。 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五百五十八條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采用銨油炸藥混裝車和乳化炸藥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六十條 爆炸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五百六十一條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二十一條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賬、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以及過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自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五十九條 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蓋章。 第五百六十二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五百二十二條爆破區域負責人必須對運輸到爆破地點的爆炸物品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經雙方簽字。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點,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20m以內嚴禁煙火。 拋擲爆破區邊界應進行預裂爆破。
  第五百二十三條 起爆前,必須將設備、設施撤至安全地點或采取就地保護措施。 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戴抗靜電保護用品。
第五百六十三條 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五)機械化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 第五百二十四條炮孔裝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三)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導爆管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四)機械化裝藥時由專人現場指揮。 (五)預裝藥炮孔在當班進行填塞。預裝藥期間嚴禁連接起爆網絡。 (六)裝藥完成撤出人員后方可連接起爆網絡。
第五百六十五條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實行“三聯系制”。 (三)因爆破發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條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400m。 (四)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轟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二十五條爆破安全警戒必須設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爆破區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應實行“三聯系制”。 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拋擲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區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或等于5m):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三)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四)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7規定。 表17 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 深孔 爆破 淺眼及 二次爆破 備注 挖掘機、穿孔機 30 40 司機室背向爆破區 風 泵 車 40 5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信 號 箱 30 3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電氣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或移動到安全地點 高壓電纜 40 50 小于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機車、汽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二十六條設備、設施距松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20規定。 表20 設備、設施距松動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 m 設備名稱 深孔爆破 淺孔及二次爆破 備注 挖掘機、鉆孔機 30 40 司機室背向爆破區 風 泵 車 40 5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電氣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高壓電纜 40 50 小于此距離應拆除或采取保護措施 注:1.礦用卡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2.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設備、設施距拋擲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爆破區正向不得小于600m;兩側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無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五百二十七條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二十八條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以下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三)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試驗、監測,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Q=(Rk/25)3 式中 Q--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被保護建筑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征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破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時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百二十九條爆破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七十一條 在老空區、煤及半煤巖等溫度異常的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三十條在高溫區、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二)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方可裝藥起爆。 (三)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三十一條爆破后檢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爆破后5min內,嚴禁檢查。 (二)發現拒爆,必須向爆破區負責人報告。 (三)發現殘余爆炸物品必須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第五百七十四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并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二)因地面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面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并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五百三十二條發生拒爆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 (二)因地面網路連接錯誤或地面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嚴禁在原鉆孔位鉆孔,必須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徑處重新鉆與原孔同樣的炮孔裝藥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處理時,應報告礦主管安全負責人,并應指定專業人員研究處理。
  第三章 采裝
第一節 臺階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四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三十三條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五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第五百三十四條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通信線路、供排水系統、安全擋墻等的正常布置。
第四節 采裝 第二節 單斗挖掘機采裝
第五百八十一條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四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挖掘機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三十五條單斗挖掘機行走和上下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在坡道行走時應制定防滑措施。 (三)應設專人指揮。 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松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地段時,必須采取措施。
第五百四十八條 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堅硬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三十六條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八十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五百三十七條單斗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停止作業時,上下設備梯子應背離臺階。
第五百七十五條 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百三十八條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百七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裝入汽車里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五百三十九條單斗挖掘機向礦用卡車裝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卡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卡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卡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由勺斗引導卡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裝入卡車里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第五百四十條單斗挖掘機向自移式破碎機裝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卸載時,鏟斗斗底板下緣距受料斗不得超過0.8m。嚴禁高吊鏟斗卸載。 (二)自移式破碎機突出部位距單斗挖掘機機尾回轉范圍距離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七十八條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面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于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五百四十一條操作單斗挖掘機或反鏟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用鏟斗砸大塊、起吊重物和載人。 (二)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三)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四)反鏟上挖作業時,應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下挖作業時,履帶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五)采用含有破碎環節的半連續工藝,應避免裝入鐵器等異物。
第五百七十九條 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運輸時,2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2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二條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同一臺階作業時,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 (二)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七條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四十三條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并報告主管負責人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塌陷危險的采空區或自然發火區。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八十二條 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三節 破碎
  第五百四十四條 破碎站設置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避開沉降、塌陷、滑坡危險的不良地段。 (二)卸車平臺應便于礦用卡車卸載、調車作業及安全。 (三)卸車平臺應設礦用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及防止物料滾落安全防護擋墻。 (四)卸車平臺應有良好照明系統,并應有卸料指示信號安全裝置。 (五)移動式破碎站履帶外緣距工作平盤坡底線和下臺階坡頂線距離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第五百四十五條 破碎站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處理和吊運大塊物料時,所有非作業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二)清理破碎機堵料時,必須采取防止系統突然啟機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條 自移式破碎機必須設置卸料臂防撞檢測、過負荷保護和各旋轉部件防護裝置。
  第四節 輪斗挖掘機采裝
第五百八十五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作業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二)啟動或走行前,必須按規定發出音響信號。 (三)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四)應根據工作面物料的變化和采掘工藝要求及時調整切削厚度和回轉速度,遇有硬夾石層時應另行處理,嚴禁超負荷工作。 (五)斗輪臂下嚴禁人員通過或停留,斗輪卸料臂、轉載機下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 第五百四十七條輪斗挖掘機作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二)嚴禁挖掘卡堵和損壞輸送帶的異物。 (三)調整位置時,必須設地面指揮人員。
第五百八十六條 采用輪斗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開采工藝系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單機人員接班后,經檢查可以開機時,應立即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如有異常現象,應向集中控制室報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 (二)連續工作的電動機,不應頻繁啟動,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會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時才能使用。 (三)各單機間應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匯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百四十八條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可能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方可使用。
第五百八十七條 當2臺以上轉載機與輪斗挖掘機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節 拉斗鏟作業
  第五百四十九條 拉斗鏟行走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走和調整作業位置時,路面必須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巖石。 (二)變坡點必須設緩坡段。 (三)當行走路面處于路堤時,距路邊緣安全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 (四)地面必須設專人指揮、監護,同時做好呼喚應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時,必須重新確定行進路線或處理路面。 (六)嚴禁使用行走靴移動電纜。
  第五百五十條 拉斗鏟作業時,機組人員和配合作業的輔助設備進出拉斗鏟作業范圍必須做好呼喚應答。嚴禁鏟斗拖地回轉、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設備上方通過。
第三章 運輸 第四章 運輸
第一節 鐵道運輸 第一節 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面及縱橫斷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五十一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21 鐵道線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 機車種類 限制坡度/‰ 曲線半徑/m 固定線 半固定線 裝車線 排土線 蒸汽機車 ≤25 ≥200 ≥150 ≥150 向曲線內側排棄≥300 向曲線外側排棄≥200 電力機車 ≤30 ≥180 (困難情況≥150) ≥120 ≥110 內燃機車 ≤30 ≥180 (困難情況≥150) ≥120 (困難情況≥110)
第五百九十一條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并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根據臺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五十二條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并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根據臺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表19 鐵道線路曲線地段軌距加寬值 曲線半徑R/m 軌距加寬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第五百五十三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表22 鐵道線路曲線地段軌距加寬值 曲線半徑R/m 軌距加寬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第五百九十五條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保持同一水平。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五十四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保持同一水平。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條件,并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第五百五十五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條件,并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得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各種鐵路運輸機車、車輛的運行和行車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由露天煤礦具體確定,但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二節 汽車運輸 第二節 公路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志。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志。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于3m。 第五百五十七條礦山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寬度應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特殊情況下,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二)必須設置安全擋墻,高度為礦用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于3m。 (三)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緩坡道。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準急剎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五百五十八條嚴禁礦用卡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正常行駛不得超車;特殊路況(修路、彎道、單行道等)下,任何車輛都不得超車;除正在維護道路的設備和應急救援車輛外,各種車輛應為礦用卡車讓行。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準急剎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并靠邊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五百五十九條礦用卡車在運輸道路上出現故障且無法行走時,必須開啟全部制動和警示燈,并應采取防止溜車的安全措施;同時必須在車體前后30m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應采取防護措施。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必須開亮霧燈或大燈,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五百六十條礦用卡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面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五百六十一條礦用卡車在工作面裝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 (三)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臺應有信號、安全標志、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系數,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數值。 表21 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系數值 采用一級或二級接頭型式的輸送機 采用三級接頭型式的輸送機 有 利 一 般 不 利 7.0 8.0 9.5 7.4 8.4 10.0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六十二條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輸送帶安全系數取值參照本規程第三百七十四條。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五百六十三條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以下安全保護: (一)拉繩開關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運時應設置制動器和逆止器,下運時應設軟制動和防超速保護裝置。 (三)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設防護欄。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面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面應防滑,并設置扶手欄桿。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五百六十四條帶式輸送機設置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避開采空區和工程地質不良地段,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二)帶式輸送機棧橋應設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應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設備或人行道時,必須設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護設施。 (四)除移置式帶式輸送機外,露天設置的帶式輸送機應設防護設施。 (五)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檢修通道和防排水設施。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五百六十五條帶式輸送機啟動時應有聲光報警裝置,運行時嚴禁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停機前后必須巡查托輥和輸送帶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檢修時應停機閉鎖。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護。清掃工作完畢后解鎖送電,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四章 排土 第五章 排土
第六百三十一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廣場、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五百六十六條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場地、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六百三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 高臺階、多臺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巖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六百四十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六十七條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三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志和停車標志。 第五百六十八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志和停車標志。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列車在排土線路的卸車地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2人操作,操作人員位于車箱內側。 (五)采用機械化作業清掃自翻車,人工清掃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五百六十九條 列車在排土線路的卸車地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2人操作,操作人員位于車箱內側。 (五)采用機械化作業清掃自翻車,人工清掃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六百三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為8m; 3.臺階高度16~20m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條 單斗挖掘機排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為8m; 3.臺階高度16~20m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九條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連續的安全墻,其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2/5,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三)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墻。 (五)推土時,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五百七十一條礦用卡車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墻,車型小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0.4倍,車型大于240t時安全擋墻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0.35倍。不同車型在同一地點排土時,必須按最大車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擋墻,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排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三)卸載物料時,礦用卡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擋墻。 (四)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保持3%~5%的反坡。
第六百三十五條 推土犁排土時,推土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接近路端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五百七十二條推土機、裝載機排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排土臺階的穩定情況。 (二)嚴禁平行于坡頂線作業。 (三)與礦用卡車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嚴禁以高速沖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第六百三十七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三)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回轉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彎。 第五百七十三條排土機排土時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安全距離必須在本礦安全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通信設施或聯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章 邊坡
第六百四十一條 露天煤礦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露天煤礦應建立巖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五百七十四條露天煤礦應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巖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評價。 露天煤礦必須建立邊坡監測系統,發現有滑坡征兆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
第六百四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五條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條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七條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鉆并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臺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七十八條采場最終邊坡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嚴禁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終煤臺階必須采取防止煤風化、自然發火及沿煤層底板滑坡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松軟土巖。 (三)內部排土場最下1個臺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面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部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五百七十九條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必要時采取防治措施。 (二)內排土場建設前,查明基底形態及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松軟土巖。 (三)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采掘臺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五百八十條發生滑坡后,應立即對滑坡區采取安全措施,并進行專門的勘查、評價與治理工程設計。
第六百四十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志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第一節 防治水 第一節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條 露天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制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八十一條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并制定當年的防排水措施。
第六百四十九條 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八十二條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設施,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條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采取截水措施;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數少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于7天。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過1/2時,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超前于采礦工程。 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五百八十四條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安全時應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確保采礦工程安全,并應建立地下水位監測機制,掌握地下水位、影響半徑等。 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應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三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條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 第五百八十六條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掘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節 防滅火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五百八十七條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炸物品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必須建立防滅火系統。 第五百八十八條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必須制定防滅火措施。
第七章 電氣 第八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百八十九條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五百九十條采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置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系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第五百九十一條采場內的移動式高壓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嚴禁中性點直接接地;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且流經單相接地故障點的電流應限制在200A以內,必須裝設兩段式中性點零序電流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還應裝設單相接地保護。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五百九十二條執行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停電、驗電、放電、掛接三相短路接地線,裝設遮欄并懸掛標示牌。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面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系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規程、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并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志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五百九十三條變電站(移動站)設置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場變電站應使用阻燃性材料修建,站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站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警示牌。 (二)采場變電站、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設有圍墻或柵欄。 (三)必須對變電站、移動變電站、開關箱、分支箱統一編號,門必須加鎖,并設安全警示標志。變電站內的設備應編號,并注明負荷名稱,必須設有停、送電標志。 (四)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保護接地。 (五)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移動變電站至少每2周巡視一次。 (六)變電站室內必須配備合格的檢測和絕緣用具。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五百九十四條移動變電站進線戶外主隔離開關必須上鎖,饋出側隔離開關與斷路器之間必須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五百九十五條采場內架空線路敷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二)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三)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對于直線桿,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于800mm;對于轉角桿,上下橫擔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四)架空線下嚴禁停放礦用設備,嚴禁堆置剝離物和煤炭等物料。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巖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臺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表22 特殊情況架空線下堆放物料的安全距離 <1 1~10 35 采場和排土場 6 6.5 7 人難以通行和地面運輸必須通行的地點 5 5.5 6 臺階坡面 3 4.5 5 配電線和接觸網的平面交叉點 2 2 3 鐵路與配電線路的平面交叉點 7.5 7.5 7.5 第五百九十六條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架空線路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必須符合表23的規定。 表23 架空線與地面及設施的安全距離m 電壓等級/kV <1 1~10 35 采場和排土場 6 6.5 7 臺階坡面 3 4.5 5 配電線和接觸網的平面交叉點 2 2 3 鐵路與配電線路的平面交叉點 7.5 7.5 7.5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于表25的規定值。 第五百九十七條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以及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應符合表24 的要求。 表24 設備距離架空線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最小距離/m ≤6 0.7 10 1.0 35 2.5 66 3.0 110 3.5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七十二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五百九十九條敷設橡套電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開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 (二)跨臺階敷設電纜應避開有傘檐、浮石、裂縫等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試驗;修復后的高壓電纜必須進行絕緣試驗;運行高壓電纜每年雷雨前應進行預防性試驗。 (四)電纜接頭應采用熱縮或冷補修復,其強度和導電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纏繞在卷筒(盤)上電纜載流量的計算符合相關要求,溫升不超要求。 (六)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設備碾壓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于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至第六百九十二條、第六百九十九條、第七百二十六條 、第七百一十三條為鐵道工藝內容,均刪除。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四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條高壓配電線路應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低壓配電線路應裝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高壓電動機應裝設短路、過負荷、漏電和欠壓釋放保護;低壓電動機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必須裝設接地保護;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裝設接地保護。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六百零一條變(配)電設施、油庫、爆炸物品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應檢驗1次。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二條電氣保護檢驗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按規定檢驗,并做好記錄。 (二)運行中每年至少對保護做一次檢驗,漏電保護6個月一次,負荷調整、線路變動應及時檢驗。 (三)接地系統每月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查、檢測應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零三條采場必須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體必須有安全防護。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零四條變電所(站)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2年至少應做1次試驗。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零五條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50V。 第六百零六條 接地和接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接地極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36V。 (二)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 (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必須接地或接零,嚴禁接地線作電源線。 (四)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接地。 (五)連接電氣設備與接地母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蝕的鐵線,嚴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嚴禁用金屬管道或電纜金屬護套作為接地線。 (六)低壓接地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必須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獨立的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相連接。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后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后,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五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嚴禁帶電檢修、移動電氣設備。對設備進行帶電調試、測試、試驗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移動帶電電纜時,必須檢查確認電纜沒有破損,并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壓電纜頭嚴禁帶電插拔。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表24 操作人員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最小距離/m 10及以下 35 60~110 220 7 0.90 1.50 2.50 第六百零八條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合格的絕緣。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最小距離/m ≤6 0.7 10 1.0 35 2.5 60 3.0 110 3.5 220 4.5  
  第六百零九條 采場內(變電站、所及以下)配電線路的停送電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計劃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計劃停送電,應經調度同意后執行,并雙方做好停送電記錄。 (三)事故停電,執行先停電,后履行停電手續,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記錄。 (四)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并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六百一十條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并懸掛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六百一十一條雷電或雷雨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嚴禁操作跌落開關。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六節 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一十二條爆炸物品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六百一十三條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六百一十四條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交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低于500V,中性線的額定電壓與相線相同,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可靠接地。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與電纜金屬外皮、鋼管、絕緣鐵腳應并聯一起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低壓配電應采用TN-S系統。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制系統。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六百一十五條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六節 照明和通訊 第七節 照明和通信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于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志。 第六百一十六條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于36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4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志。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表23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照度表 地點 照度/lx 照 明 平 面 挖掘機、列車和自卸汽車等的裝卸點及轉載點 3 地表水平面 5 垂直面 鐵路調車場、帶式輸送機流水線 5 地表水平面、帶式輸送機表面 帶式輸送機滾筒維護區 10 水平面 帶式輸送機手選矸石地點 30 帶式輸送機表面從選矸人員起到輸送帶運行相反方向1.5m的距離內 鉆機作業地點 5 在整個鉆機高度內的垂直平面上 3 地表水平面 采場及排土場道路 0.2 地表水平面 上下臺階梯子 3 梯子垂直面 站場、主要人行道和行車道 0.5 地表水平面 其他移動機械 5 地表水平面 人行固定線路 1 水平面 露天煤礦汽車道路 0.5~3 汽車運行水平面 露天煤礦范圍內的鐵道線路 0.5 線路上部結構水平面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六百一十七條必須配置能夠覆蓋整個開采范圍的無線對講系統,有基站的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同時必須配置其他的有線或無線應急通信系統;調度室與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機構、上級生產指揮中心的通信聯系必須裝設有線電話。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八章 設備檢修 第九章 設備檢修
  第六百一十八條 檢修前,應選擇堅實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動的設備應采取防止溜車措施,輪式設備必須安放止輪器。
第七百三十二條 嚴禁在設備運轉中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切斷供電電源、水源、汽源、風源、油源等,并懸掛“正在檢修,禁止啟動”字樣的警示牌。 拆卸有壓容器和工件前,必須將壓力釋放。 拆裝和檢修有危險的設備和部件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百三十二條 嚴禁在設備運轉中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切斷供電電源、水源、汽源、風源、油源等,并懸掛“正在檢修,禁止啟動”字樣的警示牌。 拆卸有壓容器和工件前,必須將壓力釋放。 拆裝和檢修有危險的設備和部件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百一十九條檢修作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檢修時必須執行掛牌制度,應在控制位置懸掛 “正在檢修,嚴禁啟動”警示牌。 (二)檢修時必須設專人協調指揮。多工種聯合檢修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的隱蔽處及通風不暢的空間內檢修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四)檢查和診斷運動、鉸接、高溫、有壓、帶電、彈性儲能等危險部位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檢修前必須切斷相應的動力源,釋放壓力。 (五)在帶式輸送機上更換、維修輸送帶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三十七條 修理液壓、氣壓設備時必須先卸盡壓力,有蓄能器裝置的必須先把全部能量釋放。
  第六百二十條 檢修用電設備的高壓進線和總隔離開關柜必須執行停送電制度。 檢修設備高壓線路時,必須切斷相應的斷路器和拉開隔離開關,并進行驗電、放電、掛接短路接地線。
  第六百二十一條拆裝高溫(>40℃)或低溫(<-15℃)部件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人體直接接觸。
第七百三十三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裝過易燃、易爆品或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必須事先清理。 (三)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部進行焊接、切割時,必須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四)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五)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必須良好。 (六)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制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系統受到焊接電流沖擊的措施。 第六百二十二條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工作場地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切割盛放過易燃、易爆物品或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四)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焊接、切割時,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五)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六)電焊機及電焊用具的絕緣必須合格,電焊機外殼接地。
第七百三十四條 使用吊裝設備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起重吊裝作業的規定。 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 第六百二十三條吊裝作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吊裝作業區四周應設置明顯標志,夜間作業有足夠的照明。 (二)嚴禁超載吊裝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嚴禁使用一根繩索掛2個吊點;嚴禁繩索與棱角直接接觸。 (三)2臺或2臺以上起重機起吊同一物體時,負載分配應合理,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第七百三十五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六百二十四條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嚴禁墊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措施,有條件時應設置防護網或防護圍欄。 (四)人員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體墜落,嚴禁拋擲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墜落危險的下方嚴禁其他人員停留或作業。
第七百三十六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卸卡車箱斗舉升檢修時,必須采用加墊或按車輛設計的安全設施固定箱斗,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二)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油箱,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三)重型卡車拆卸故障輪胎時,必須將氣放盡;拆卸后橋輪胎時,必須將相連兩胎的氣放盡。 (四)嚴禁用短路方式測試電瓶的充電量。 (五)搬運蓄電池時要防止電解液濺出。 第六百二十五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廂斗舉升維修過程中,設定警戒區,嚴禁人員進入。 (二)廂斗舉起后,采用剛性支撐或安全索固定廂斗,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三)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油箱。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四)必須制定專門的檢修輪胎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職業病危害管理
第七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六百二十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噪聲、高溫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的危害。
  第六百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配備監測人員和設備。 煤礦企業每年應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3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煤礦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二章 健康監護  
第七百五十條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百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防塵或防毒等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第二章 粉塵防治
第七百三十九條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標準 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 最高允許濃度/(mg/m3) 總粉塵 呼吸性粉塵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 第六百二十九條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表25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 表25 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 總塵 呼塵 煤塵 <10 4 2.5 矽塵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塵 <10 4 1.5 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是以時間加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第六百三十條 粉塵監測應采用定點監測和個體監測兩種方法。
第七百四十條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四)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六百三十一條煤礦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次;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 (四)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六百三十二條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要求見表26。 表26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要求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業地點 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 處 掘進工作面 司機操作掘進機、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 工人作業地點 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 距掘進頭10~15m回風側 其他場所 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 工人作業地點 露天煤礦 穿孔機作業、挖掘機作業 下風側3~5m處 司機操作穿孔機、司機操作挖掘機、汽車運輸 操作室內 地面作業場所 地面煤倉、儲煤場、輸送機運輸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第一百五十二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 第六百三十三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消防防塵供水系統,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塵儲水池,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于儲水池的一半。 (二)防塵用水水質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3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當在6~9范圍內,水的碳酸鹽硬度不超過3mmol/L。 (三)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二)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5.煤層很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第六百三十四條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二)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五)煤層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第一百五十四條(三)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第六百三十五條井工煤礦炮采工作面應采用濕式鉆眼、沖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十九條(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一百五十四條(四)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六百三十六條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一百五十四條(五)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第六百三十七條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第十七條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三十八條井工煤礦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七十一條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六百三十九條 井工煤礦掘進機作業時,應采用內、外噴霧及通風除塵等綜合措施。掘進機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第一百五十四條(七),應采取濕式鉆孔。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六百四十條井工煤礦在煤、巖層中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 在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不能采用濕式鉆眼(孔)、突出煤層或松軟煤層中施工瓦斯抽采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作業時,可采取干式鉆孔(眼),但必須采取除塵器除塵等降塵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六)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六百四十一條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四十四條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百四十二條噴射混凝土時應采用潮噴或濕噴工藝,并配備除塵裝置,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距離噴漿作業點下風流100m內,應設置風流凈化水幕。
  第六百四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有專門穩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業應采取捕塵或除塵器除塵等防塵措施。 (三)礦內運輸道路必須灑水降塵。 (四)破碎站、轉載點、輸送機等應采用噴霧降塵或除塵器除塵。
  第三章 熱害防治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制冷降溫設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當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0℃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當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降溫設計。
  第六百四十五條 有熱害的井工煤礦應采取通風等非機械制冷降溫措施,無法達到環境溫度要求時,應采用機械制冷降溫措施。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第四章 噪聲防治
第七百四十一條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作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七百四十二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七百四十三條(三)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六百四十七條 噪聲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 井工煤礦噪聲監測點應布置在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巖機、破碎機、主水泵等設備使用的地點。 露天煤礦噪聲監測點應布置在鉆機、挖掘機、破碎機等設備使用地點。
  第六百四十八條 應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氣體防治
  第六百四十九條 有害氣體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
  第六百五十條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
  第六百五十一條 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時,應加強通風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在采用通風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時,應采用集中抽取凈化、化學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氫、二氧化硫的濃度。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二章 健康監護 第六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七百四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六百五十二條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
第七百四十四條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第七百四十五條Ⅰ期塵肺病患者每年復查1次。 疑似塵肺病患者(0+):巖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復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復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1次。 第六百五十三條 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2年1次。 (二)接觸粉塵以巖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三)經診斷的觀察對象和塵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觸噪聲、高溫、毒物、放射線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百四十四條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六百五十四條 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必須調離接害崗位,妥善安置;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及時給予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并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七百四十六條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五十五條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條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癥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五十六條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六百五十五條所列病癥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條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六百五十七條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條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百五十八條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百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煤礦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從業人員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六百六十條 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二編井工部分 第十章 煤礦救護 第六編 應急救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煤礦企業應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百六十二條礦井必須根據險情或事故情況下礦工避險的實際需要,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并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結合,構成井下安全避險系統。 安全避險系統應隨采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第六百六十三條煤礦企業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應及時修訂完善。 應急預案應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四百九十四條礦山救護隊必須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資質認證,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六百六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百九十三條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第六百六十五條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不超過30min。
第四百九十五條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第六百六十六條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
第四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時間不少于3h;每季至少進行1次高溫濃煙演習訓練。 第四百九十七條礦山救護隊必須備有服務礦井的通風系統圖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技術資料。 礦山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制定預處理方案,并進行訓練演習。 第四百九十八條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礦山救護隊從事井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攜帶氧氣呼吸器及相關儀器裝備,并按規定佩用氧氣呼吸器。 第六百六十七條井工煤礦應向礦山救護隊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應急預案;露天煤礦應向礦山救護隊提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及排水設備布置圖、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以及應急預案。提供的上述圖紙和資料應真實、準確,且至少每季度為救護隊更新一次。
  第六百六十八條煤礦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必須具有兼職救援人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后第一時間組織礦工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應急基本知識培訓,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井。
第五百條礦井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設立醫療站,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六十九條煤礦發生險情或事故后,現場人員應進行自救、互救,并報礦調度室;煤礦應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并上報事故信息。
第五百一十四條礦山救護隊值班員必須24h值班。 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后,立即發出警報,并向指揮員報告。 聽到警報后,礦山救護隊必須在1min內出動;待機小隊立即轉入值班。發生的事故為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與值班小隊一起出發。 第六百七十條礦山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電話、值班人員發出警報后,必須在1min內出動救援。
  第六百七十一條發生事故的煤礦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并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全避險
  第六百七十二條煤礦發生險情或事故時,井下人員應按應急預案和應急指令撤離險區,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
  第六百七十三條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災害事故避災路線。避災路線指示應設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顯著位置,在礦燈照明下清晰可見,并應標注所在位置。 在巷道交叉口必須設置避災路線標識。在巷道內設置標識的間隔距離,采區巷道不大于200m,礦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七十四條礦井應設置井下應急廣播系統,保證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
  第六百七十五條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min的隔絕式自救器。 礦井應根據需要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補給站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第六百七十六條采區避災路線上應設置壓風管路,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壓風管路上設置的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供水閥門安裝在供氣閥門附近。
  第六百七十七條突出礦井,以及發生險情或事故時井下人員依靠自救器或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礦井,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的布局、類型、技術性能等具體設計,應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緊急避險設施應設置在避災路線上,并有醒目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七十八條突出礦井必須建設采區避難硐室,采區避難硐室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和供水管路,并保證避險人員的避險需要,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接入礦井壓風管路,設置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七十九條 其他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或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其他臨時避險設施。
  第六百八十條突出與沖擊地壓煤層,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第六百八十一條煤礦必須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每天巡檢1次;建立技術檔案及使用維護記錄。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第三章 救援隊伍
第四百九十二條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礦山救護隊員是煤礦井下一線特種作業人員。 第六百八十二條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是煤礦一線特種作業人員。 礦山救護隊必須實行標準化、軍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四百九十九條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是本礦區的救護指揮中心和演習訓練、培訓中心。 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中隊每天應有2個小隊分別值班、待機。 救護小隊應由不少于9人組成。 煤礦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業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 第六百八十三條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每個救護小隊應由不少于9人組成。 兼職救護隊應由不少于1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小隊人員應不少于9人。
第五百零一條礦山救護隊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相應的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護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六百八十四條礦山救護隊大、中隊指揮員應由熟悉礦山救援業務,具有相應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五百零二條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六百八十五條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50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5歲,其中40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檢查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百零四條礦山救護隊員、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2周的再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第五百零三條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再經過3個月的編隊實習,并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礦山救護隊員。 新招收的輔助救護隊員必須經過45天的救護知識基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輔助救護隊員。 第六百八十六條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0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必須通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和3個月的編隊實習,并經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隊員。
  第六百八十七條礦山救護隊出動執行救援任務時,必須穿戴礦山救援防護服裝,佩戴并按規定使用氧氣呼吸器,攜帶相關裝備、儀器和用品。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第四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第五百零五條礦山救護隊及其指戰員的最低技術裝備標準應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規定。 表12 礦山救護大隊最低技術裝備標準 類別 裝備名稱 要 求 單位 數量 備 注 車輛 裝備車 輛 2 化驗車 能安設、操作化驗設備 輛 1 面包車 指揮車 120km/h 輛 2-3 通訊 錄音電話 部 2 災區移動電話 套 1 移動電話 部 5 尋呼機 部 每人1部 設備 惰氣滅火裝置 500m3/min 套 1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 BGP400型 套 1-2 惰泡發射機 套 1 高揚程滅火泵 臺 2 儀器 氣體分析儀 套 1 便攜式爆炸三角形測定儀 臺 1 信息 計算機 臺 1 傳真機 臺 1 復印機 臺 1 攝像機 臺 1 錄像機 臺 1 表13 礦山救護中隊最低技術裝備標準 類別 裝備名稱 要 求 單位 數量 備注 車輛 礦山救護車 100km/h 輛 2-3 指揮車 120km/h 輛 1 裝備車 輛 1 通訊 程控電話 部 1 災區電話 套 4 移動電話 部 4 尋呼機 部 每人1部 儀器 呼吸器 臺 9 4h,正壓氧 呼吸器 臺 9 2h,正壓氧 自動蘇生器 臺 6 紅外線測溫儀 臺 2 氧氣呼吸器校檢儀 臺 6 裝備 氧氣充填泵 2 高倍數泡滅火機 BGP400型或BGP200型 1 防爆工具 5 液壓起重器 5 工業冰箱 1 表14 礦山救護隊員個人最低技術裝備標準 裝備名稱 要 求 單 位 數 量 4h呼吸器 推廣使用正壓呼吸器 臺 1 自救器 壓縮氧 臺 1 企業消防服裝 按公安消防服裝標準執行 套/年 1 戰斗服 帶反光標志 套/年 1 勞動保護用品 按規定執行 套 1 救護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六百八十八條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偵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建有演習訓練等設施。
第五百零六條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必須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礦山救護車必須專車專用,并定期保養維護,保持戰備狀態。 氧氣呼吸器連續3個月沒有使用的,清凈罐內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更換。礦山救護隊所使用的氫氧化鈣及氧氣,必須按規定進行化驗。氧氣純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應符合醫用氧氣的標準。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每季度化驗1次,確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間。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氫氧化鈣和氧氣。氧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規定標準,每3年必須進行除銹清洗、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條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惰性氣體發生裝置等礦山救護大型設備,應每季檢查、演習1次。 第六百八十九條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救援車輛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戰備和完好狀態。技術裝備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車輛必須專車專用。
  第六百九十條煤礦企業應根據礦井災害特點,結合所在區域實際情況,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由主要負責人審批。重點加強潛水電泵及配套管線、救援鉆機及其配套設備、快速掘進與支護設備、應急通信裝備等的儲備。 煤礦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臺賬,健全其儲存、維護保養和應急調用等管理制度
第五百零八條氧氣充填泵在20MPa壓力情況下不得漏油、漏氣、漏水。充填室內儲存的大氧氣瓶不得少于5個,其壓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氣瓶和充滿的氧氣瓶應分別存放。 新購進或經水壓試驗后的氧氣瓶,必須進行2次充、放氧氣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九十一條救援裝備、器材、物資、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百零九條礦山救護隊應具有分析化驗礦井災區空氣成分的能力。 礦山救護隊應自備礦燈充電室,并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救災用燈。  
第四節 搶救指揮 第五章 救援指揮
第五百一十條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并設立地面基地。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搶救指揮部成員。 第六百九十二條煤礦發生災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救援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作為救援指揮部成員,參與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具體負責指揮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工作。
第五百一十一條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搶救工作具體負責。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戰斗行動。 第六百九十三條有多支礦山救護隊聯合參加救援時,應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煤礦的礦山救護隊指揮員負責協調、指揮各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必要時也可由救援指揮部另行指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礦井發生火、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波及范圍、人員分布、救災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 第六百九十四條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災區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生地點、波及范圍,災區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礦山救護隊執行災區偵察任務和實施救援時,必須至少有1名中隊或中隊以上指揮員帶隊。
第五百一十三條為保證重大事故井下搶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應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 井下基地應有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并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井下基地電話應專人看守并做好記錄,井下基地指揮員應經常與搶救指揮部、災區工作的救護小隊保持聯系。 井下救災過程中應由專人檢測風流和有害氣體濃度;災情突然發生變化時,井下基地指揮員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第六百九十五條在重特大事故或復雜事故救援現場,應設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設置通往救援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配備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地面基地應設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點,配備氣體分析化驗設備等相關裝備。 井下基地應設置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專人看守電話并做好記錄,保持與救援指揮部、災區工作救護小隊的聯絡。指派專人檢測風流、有害氣體濃度及巷道支護等情況。
  第六百九十六條礦山救護隊在救援過程中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帶隊指揮員有權作出撤出危險區域的決定,并及時報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揮部。
第五百一十五條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指揮員應立即趕到搶救指揮部;救護隊員必須按事故類別整理攜帶裝備,做好搶救準備。 指揮員接受任務后,必須立即向救護小隊下達任務,并說明事故情況、救災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嚴禁使用混合小隊。  
第五節 災變處理 第六章 災變處理
  第六百九十七條處理災變事故時,應保證礦井通風、供電、提升、排水、壓風等系統的正常運行;撤出災區所有人員,準確統計井下人數,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提供救援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組織人力、調配裝備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百一十六條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隊員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規定佩戴和使用。 第五百一十七條在窒息區或有中毒危險區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范圍內;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并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救護小隊必須攜帶1臺全面罩氧氣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壓力的2個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備件袋。 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八條進入災區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留不低于5MPa的壓力;發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條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 第六百九十八條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指戰員不得少于6人,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范圍內行動,任何情況下嚴禁任何指戰員單獨行動。所有指戰員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過程中氧氣呼吸器的壓力不得低于5MPa。發現有指戰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指戰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h。
第五百二十條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向所有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行進路線明確,小隊的行進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第五百二十一條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一)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 (二)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三)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考慮退路被堵后應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四)偵察行進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五)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六)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七)在遠距離和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偵察。發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并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八)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注留名,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九)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六百九十九條災區偵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偵察小隊應根據需要攜帶必要的救援裝備,進入災區前與基地指揮員和待機小隊約定返回時間與路線,偵察期間用災區電話保持聯系。 (二)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則反之。行進中經過巷道交叉口時應設置明顯的路標。視線不清時,指戰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三)指定人員分別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頂板等情況,做好記錄,并標記在圖紙上。 (四)堅持有巷必察。遠距離和復雜巷道,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在所到巷道標注留名,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五)發現遇險人員應全力搶救,并護送到新鮮風流處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遇難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六)當偵察小隊失去聯系或沒按約定時間返回時,待機小隊必須立即進入救援,并報告救援指揮部。 (七)偵察結束后,帶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五百二十九條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的時間不得超過表15規定。 表15 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 溫度/℃ 40 45 50 55 60 進入時間/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條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指戰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表27中的規定。 表27 救護指戰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 溫度/℃ 40 45 50 55 60 進入時間/min 25 20 15 10 5
第五百二十二條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二)防止火災擴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成危害。 (四)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五)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五百二十三條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 第五百二十四條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并繼續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條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條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二)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三)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條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七百零一條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并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并向指揮部報告。 (三)處理上、下山火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 (四)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可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五)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爆炸危險不能運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七)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八)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八條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救災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二)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墻,在防爆墻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墻。 (三)需要封閉多條巷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封閉順序。 (四)火區臨時封閉后,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墻時,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五)密閉的火區中發生爆炸密閉墻被破壞時,嚴禁派救護隊恢復密閉墻或探險,應在較遠的安全地點重新建造密閉。 第七百零二條封閉具有爆炸危險的火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先采取注入惰性氣體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構筑進、回風密閉。 (二)封閉具有多條進、回風通道的火區,應同時封閉各條通道;不能實現同時封閉的,應先封閉次要進回風通道,后封閉主要進回風通道。 (三)加強火區封閉的施工組織管理。封閉過程中,密閉墻預留通風孔,封孔時進、回風巷同時封閉;封閉完成后,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出。 (四)檢查或加固密閉墻等工作,應在火區封閉完成24h后實施。發現已封閉火區發生爆炸造成密閉墻破壞時,嚴禁調派救護隊偵察或恢復密閉墻;應采取安全措施,實施遠距離封閉。
第五百三十條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前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三)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 (四)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救護隊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按順序通過。 (五)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確知人員已經犧牲時,必須先恢復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七百零三條處理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三)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經偵察確認或分析認定人員已經遇難,并且沒有火源時,必須先恢復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五百三十一條發生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百三十二條處理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除執行本規程第五百三十一條外,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七百零四條處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切斷災區電源。 (二)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 (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 (四)災區內不得隨意啟閉電器開關,注意災區是否有火源,防止引爆瓦斯。 (五)回風井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
第五百三十三條處理水災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要了解災區情況、水源、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并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救災方案。 第七百零五條處理水災事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點、影響范圍、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情況。 (二)根據情況綜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員被困位置打鉆等措施。 (三)盡快恢復災區通風,加強災區氣體檢測,防止發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氣體中毒、窒息事故。 (四)排水后進行偵察搶險時,注意防止冒頂、掉底和二次突水事故的發生。
  第七百零六條處理頂板事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迅速恢復冒頂區的通風。如不能恢復,應利用壓風管、水管或打鉆向被困人員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二)加強巷道支護,防止發生二次冒頂、片幫,保證退路安全暢通。 (三)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濃度、觀察頂板和周圍支護情況,發現異常,立即撤出人員。
  第七百零七條處理沖擊地壓事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沖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確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復災區的通風。恢復獨頭巷道通風時,除應將局部通風機安設在新鮮風流處外,其余措施應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證安全作業空間。巷道破壞嚴重、有冒頂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止二次冒頂的措施。 (四)設專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護情況,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零八條處理露天礦邊坡和排土場滑坡事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事故現場設立警戒區域,設置警示牌。禁止人員進入警戒區域。 (二)救援人員和搶險設備必須從滑體兩側安全區域實施救援。 (三)應對滑體進行觀測,發現有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撤離。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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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九條本規程自2015年?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范同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第七百一十條 條款中出現的“必須、嚴禁、應、可”等說明如下: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一般用“必須”,反面詞用“嚴禁”;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一般用“應”,反面詞一般用“不應或不得”;表示允許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第七百一十一條 本規程修訂的同時,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了《煤礦安全規程(2015版)執行說明》。執行說明是針對某些重要條款的執行標準、要求和做法,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必要的闡述和解釋,其目的是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正確執行規程,保障煤礦安全生產。

附錄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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