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則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相關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的產品檢驗,依據以下原則:
1.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甲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批準的檢測檢驗范圍委托安全標志檢驗;
2.便于客觀、公正、有效開展安全標志檢驗原則;
3.就近和方便樣品運送原則。
二、補充要求
1.首次申辦安全標志以及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由申請人選擇進行安全標志檢驗的檢測檢驗機構(不得以商業合約為理由),安標國家中心尊重申請人的選擇。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申請人申請變更檢測檢驗機構的,應寄送原審核備案的全部技術文件至新選擇的檢驗機構。
2.為方便產品的溯源管理和差異性審查、檢驗,下列產品原則上委托原型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
(1) 屬已取得安全標志產品的派生產品;
(2) 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產品同系列、同單元的產品;
(3) 申請變更產品結構、參數、主要零(部)件等的產品。
3.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復檢及再次申辦同類產品安全標志時,仍委托原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
4.下列情況下,由安標國家中心確定產品的委托檢驗機構:
(1) 安全標志專項監督檢驗;
(2) 技術運用復雜的新產品;
(3) 其他特殊情況。
三、產品檢驗機構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不再更改。